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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引关注!以案释法教你维护自身权益

时间:2025-07-02 20:4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在当代社会,房产通常被视为家庭核心资产,夫妻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分配常常成为争执的焦点。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案件中的关键问题,首要原因是其价值高昂,常常占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绝大部分。除此之外,房屋的资金来源、产权的登记情况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因素,也都可能对最终的分割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法治日报》记者对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关于房屋分割的4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通过具体案例的解读,旨在向公众普及在离婚房产分割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并未有子女降生。在婚姻生活中,由于生育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姚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其中就包括了一套陆某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这套房产是在2018年购买的,总价为167万元。陆某在婚前支付了超过50万元的首付款,并偿还了17万余元的贷款。婚后,两人共同偿还了超过25万元的贷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同该房产的价值已上涨至180万元,陆某坚持认为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坚决反对分割;而姚某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东莞东坑律师,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涉案房产系陆某在婚前个人购置,且首付资金亦为个人财产支付,因此判定该房产归陆某所有。同时,该房产剩余的贷款及利息也应由陆某负责偿还。目前,该房产估值已达180万元。在考虑增值率、已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后,陆某需向姚某补偿房产增值带来的财产差额,金额为11万余元。

承办法官指出,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交易合同,并使用个人资金支付了首付并在银行申请了贷款,婚后则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支付者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理需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按照前述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有权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同时,未偿还的贷款则视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所确立的原则,由负责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法官提醒,为了降低矛盾冲突,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后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明确指出房产属于个人资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登记方应使用独立账户来管理婚前资产,婚前支付首付,婚后使用个人资金偿还贷款,防止与婚后收入混淆;非登记方应设立专门账户存储共同偿还贷款的资金,妥善保存共同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力求获得最大化的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士与王某先生在2012年经亲戚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一个孩子。在婚前,他们共同投入了超过3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置了位于某市区的一套二手房,并附带一间车库。这套房产的产权证上明确标注,两人以按份共有的方式拥有该房产,其中张某女士拥有30%的份额,而王某先生则拥有70%的份额。

由于婚后家庭日常事务繁多以及感情逐渐疏远,两人间的争执愈发激烈,张某遂选择返回娘家居住,夫妻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进入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明确提出依据房产分配比例,依法对房产进行分割。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遂判决双方离婚。在他们共同拥有的房产和车库中,产权证明显示张某拥有30%的份额,而王某则拥有剩余的70%。这一分配是根据张某和王某事先对房产份额的约定而来,属于按份共有的情况,法院对此进行了确认。王某与张某分居后,该住宅持续由王某及其婚生子居住并使用。鉴于维护生活稳定等多重因素,该房产被判定归王某所有。根据司法评估,该房产的估值为120.5万元。基于上述种种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该住宅及其车库应归王某所有,并要求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张某支付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众多夫妇婚后因感情波动引发财产归属纠纷,然而由于缺少书面协议,证明过程往往变得相当棘手。若夫妻双方在婚前便以书面形式或产权登记明确各自的房产出资比例及份额,这样的做法不仅彰显了婚姻关系中理性的态度,同时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明确出资比例及份额,可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来实现,这有助于使婚姻关系建立在更为透明和清晰的基础之上。一段美满的婚姻,不仅需要情感的温暖,亦需遵循相应的规则来维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在2021年4月通过相亲平台相识,并于2022年2月正式登记成婚。婚后,周某将婚前所购房产过户至俞某和周某的共同名下。两人至今未育有子女。到了2023年7月,因家庭生活中的小事引发争执,俞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离婚并要求财产平均分割。尽管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却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周某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时考虑到两人婚姻维持的时间不长,他提出愿意对俞某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俞某与周某之间因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产生严重争执,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在双方均同意终止婚姻关系的基础上,法院决定予以批准。涉案房产属于周某婚前所有,而周某在婚后将俞某的名字添加至房产证上,是对个人财产的处置行为。目前该房产已登记为双方共有,故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关于双方争执的房产分割比例问题,需全面考量购房资金投入、婚姻关系维持时长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等关键因素来做出决定。综合这些考量,鉴于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周某,尽管两人的婚姻维持时间不长,但俞某在婚后也主动为家庭承担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定周某需向俞某支付房产10%份额的补偿金,共计21万元,而剩余的房贷则由周某承担偿还责任。

承办法官指出,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这种赠与行为通常基于巩固、维系婚姻关系的长期稳定,并期望双方共同享有房产带来的利益。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本案中,周某承担了购房款,尽管两人结婚不久,但俞某在婚后努力备孕,为家庭贡献了力量。基于此,法院裁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决定给予俞某21万元的补偿,此举既维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认可了俞某对家庭的贡献。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婚姻登记,婚后两人并未生育子女。到了2025年,由于感情出现严重裂痕,他们决定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此期间,黄某的父亲以她的名义在某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她的父亲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超过21万元的首付款。从那时起,黄某的父亲每月都会将当月的按揭款项转入黄某的账户,专用于偿还房贷,并在银行转账时特别标注了“××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的字样。在此过程中,黄父还额外两次替黄某提前支付了本金,总额达到78万元之多。然而,陆某并未向该还款账户进行过任何汇款。

离婚之后,黄某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时得知,由于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必须完成确权手续或者由陆某协助办理。尽管黄某多次催促,陆某始终未予合作。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黄某只得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争议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若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系由其中一方的父母全款支付,且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出仅赠予子女一方,则应依照该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在本案中,尽管房产的登记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东坑镇律师,然而,黄某的父亲承担了购房的首付款以及按揭贷款的全部费用,并且房产的登记是在黄某女儿的名义下。此外,在向黄某进行转账时,每次都明确标注了这笔款项是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购房贷款,并且明确表示这是赠送给黄某个人的。考虑到购房款的来源、实际出资的细节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应当将此房产认定为黄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不应单纯地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操作。特别是当财产的出资完全由一方父母提供,且明确表示仅赠与子女个人使用时,在分割财产时,房屋可以判归出资子女所有。在审理过程中,需全面考量购房资金的来源、双方在争议房产中所作出的贡献、以及遵循照顾子女利益和保障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进而决定是否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并确定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商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可以是个人所有、共同共有,亦或是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共有。此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若未作约定或约定内容不清晰,则应依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对二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应通过协商来解决;若协商无果,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依照优先考虑子女利益、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夫妻在婚前若有一方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协议,并使用个人资金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那么在婚后,双方共同财产被用于偿还贷款。如果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理需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有权裁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人所有,而未偿还的贷款则视为登记人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夫妻双方购买房产时,资金完全由一方父母提供,那么在赠与合同中若明确指明仅赠与子女一方,则应依照合同规定处理;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有权判决该房产归出资子女所有。同时,法院还需全面考虑夫妻共同生活经历、生育子女情况、离婚原因、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值等多方面因素,进而决定是否需要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并确定补偿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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