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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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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岁张三砍树不幸身亡,家属索赔,李四、王五赔偿后续如何?

时间:2025-07-02 20: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2022年9月,张三和李四年纪都到了六十八岁,两人是好朋友。张三通过电话告诉李四,他的邻居王五为了盖房子需要人帮忙砍树。李四一口答应,第二天就去了王五家,亲自看了树木的情况。经过一番商量,李四和王五达成了一致,口头约定:李四负责砍树并将木材运回家,以此来抵消他应得的工资。当天,李四砍了一些小树后就回家了。

第三日东莞东坑律师,李四率众前往作业地点,张三目睹李四砍树吃力,未打招呼便主动上前提供帮助。然而,不幸的是,在砍伐过程中,树木突然倾倒,张三被压,当场失去生命。事件发生后,张三的家属向李四和王五提出了人身伤害的赔偿要求。

经过双方协商,王五与张三的家属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决定一次性赔偿10.8万元人民币。同时东坑镇律师,李四也提前支付了3万元作为赔偿。然而,张三的家属觉得赔偿金额不够,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四再赔偿28万元人民币。在诉讼过程中,李四辩称,张三的协助完全是出于自愿,他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且已经支付了3万元赔偿,因此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虞唐法庭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确认,李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法庭在作出判断时,也充分地考虑到了李四家庭的经济条件较为拮据、赔偿能力受限,以及未来判决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等诸多因素。法官主动推动调解工作,不仅向李四详细阐释了《民法典》中关于义务帮工人遭受伤害责任的相关条款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同时,也对张三的家属阐述了李四在履行责任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难题,并引导他们从实际出发,合理调整索赔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四需额外向张三家属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至此,纠纷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关于张三在提供帮工服务过程中不幸遇难,李四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涉及两种法律层面的联系。首先,李四和王五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的法律纽带。其次,张三和李四之间存在着一种基于义务的帮工关系。作为委托方的王五,若在委托、指示或选择过程中有过失,他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王五主动同意赔偿10.8万元,这既是对他可能承担责任的自我认定,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量的一种处理方式。然而,这并不能免除李四作为直接受助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李四对张三的赔偿责任产生于他们之间独立的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若无偿提供劳动的雇工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伤害,雇主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需要向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雇工追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参与帮工活动过程中,若帮工人因他人不当行为遭受身体伤害,他们既有权向侵权者索要相应的赔偿,同时也有权要求被雇佣的帮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一旦被雇佣的帮工进行了补偿,他们便有权向侵权者追讨相应的赔偿款项。

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判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帮工”。尽管张三是主动提出协助,但李四并未在当场明确表示不接受他的帮助。正当砍伐树木的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张三的加入在客观上对李四完成与王五之间的约定任务起到了实质性的辅助作用,而李四对此表示了默认和接受。鉴于此,张三和李四之间依照法律规定形成了义务帮工的关系,李四则成为了“被帮工人”。

法律规定,在帮工人遭受伤害的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这表明,一旦帮工关系确立,并且伤害是在帮工行为期间发生的,不管受助者李四个人是否有过错,他都必须依照法律对受助者张三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四所提出的“张三是自愿提供帮助,我自身并无过错”这一辩解,不能作为他免除责任的合法依据。该法律针对帮工行为的无私、无报酬特性及“受益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公正原则,作出了特别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于善意帮助者的安全保障。

此案向所有接受无偿援助的个人发出了警示,强调了受助者应当承担的风险预防责任。此外,助人者亦需提升个人风险意识,全面评估个人健康状况及活动中的潜在风险,并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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