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同事聚餐后男子回家途中去世,同饮者担责与否引关注?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和同事聚餐后
男子在回家途中
因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去世
当晚和他一同饮酒的4位同事
对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什么情况下
同饮人应当对此类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呢?
近期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涉饮酒人死亡的案件
一个动作成无责关键
2024年1月的一个夜晚,金先生和四位同事在一天忙碌的工作后,决定前往一家烧烤店共进晚餐。在聚餐过程中,他们共同品尝了一瓶自带的、已经打开的52度白酒。夜幕降临,他们结束了愉快的聚餐,准备各自回家。这时,一位同事注意到金先生只穿着一件单薄的西装,便主动递给他一件轻便的棉质夹克,让他穿上以保暖。之后,金先生独自叫了一辆网约车,踏上了回家的路。
翌日拂晓,邻居发现了躺在地上的金先生并迅速报了警,但遗憾的是已经太迟了。金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遗憾的是,由于救治无效,他最终离开了人世。医院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明确指出,金先生的直接死因是因急性酒精中毒引发的冻伤。
金先生的家属指出,那四位同事既是聚餐的组织者,也是饮酒的参与者,他们理应劝阻金先生过量饮酒,并承担起照看和照顾的责任。然而,他们并未履行这些义务,对于金先生不幸身亡的结果,他们存在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起聚餐系同事之间日常交往中的一次正常聚会,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四名被告在聚餐饮酒环节对金先生实施了强迫饮酒或劝酒等不当行为。监控显示,金先生在聚餐结束后自行走出餐厅,并无异常举动,且有一名被告赠送了他一件外套。四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关照与援助责任。不幸事件的发生,超出了四被告的预见范围。此外,金先生作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谨慎处理个人事务,并且对饮酒可能带来的身体伤害应有充分的认识。
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拒绝了家属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在第一审宣判完毕后,家属选择了上诉,但由于他们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上诉费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裁定,将上诉视为自动撤回。如今,一审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无明文规定的
共同饮酒“注意义务”
近期,在云南昆明,朱某丙与11人一同饮酒后不幸离世。经法院审理,认定酒局的组织者、负责驾车送朱某丙的司机以及另一名亲属因未履行相应的照看和救助职责,需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并共同赔偿了近20万元。而其他8名同桌饮酒者,因系正常敬酒且未饮酒精饮品,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一个月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发生的一起案件与此次事件颇为相似。即便没有证据显示有劝酒或“斗酒”的行为,法院依然判定,共同饮酒者与醉酒者死亡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并判决所有在场饮酒者需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涉及共同饮酒导致的死亡事件中,参与者的赔偿情况各异,有的需支付数万元,而有的则无需赔偿;即便有人将伤者送医,仍可能面临追责,而那些未对饮酒者进行照顾的人却可能免除责任。此类“同一酒局责任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社交平台上屡次引发热议: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是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责任的界限又该如何明确?
记者在整理多起相关案例后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者的责任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类别:
饮酒者与共饮人共担责任,劝酒或酒局组织者担责比例更高;
饮酒者自负其责,共饮人免责;
共饮人自愿对饮酒者适当补偿。
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助理陈莹指出,通常情况下,饮酒者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对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伤害应有预见性。若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对自我放纵饮酒行为有过错,程度较高,那么应当判定饮酒者自身存在过错。
需考虑共同饮酒者是否违反了合理的照护责任,以及他们是否对损害结果有过错,进而判断他们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陈莹指出,饮酒尤其是过量饮酒无疑会削弱人的判断与自控能力,从而提升冒险行为及个人健康问题的风险。鉴于此,共饮者之间理应承担起相应的关注责任,诸如对同饮者进行适量饮酒的提醒与劝诫,对已醉者提供必要的关照、护送与援助。若共饮者未履行其合理注意义务,那么他们可能需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对于共同饮酒者的注意责任应当是适度且恰当的;为了不干扰正常的社会交往,这些责任应基于普通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同时,应以合理和适宜作为评判标准,不应给共同饮酒者设定过度的注意责任。
举证难
饮酒原本是一种基于友情、具有社交特性的私人活动。然而,一旦转化为法律争端,便迅速陷入了“证明困难、认定困难、责任判定更加困难”的司法难题。
在庭审中,诸如“是否有人劝酒?”“是否了解对方的饮酒能力及健康状况?”“如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等问题,成为了争论的焦点。鉴于饮酒活动大多缺乏影像或书面记录,要借助证据全面还原事实往往较为棘手,双方当事人常常各执己见。
观察过往案例可知,证据提供能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责任归属的走向。李春香,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处副处长,对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间因共同饮酒引发的63起民事判决案例进行了统计,这些案例排除了交通事故和打架等非饮酒因素。统计结果显示,只有39%的案例明确了饮酒的具体数量,而超过80%的案例未能查清是否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斗酒行为,或是有人提醒或劝阻饮酒等事实。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4月底公布的一则案例中,同样暴露了举证难题对裁决结果所造成的显著影响。判决书中提到,一审法院依据聚餐参与者对当夜聚餐细节的描述,判定“未劝酒”。但死者家属在提起上诉时提出,仅凭聚餐中白酒的数量和其中一人提醒的陈述,来推断无劝酒行为东莞东坑律师,这样的推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且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
责任分配的问题在司法领域同样颇具挑战性。观察已公布的案例可以发现,饮酒引发的伤害事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其次是醉酒后发生的溺水、坠楼等不幸事故,最后是因饮酒过量而引发的潜在疾病、酒精中毒或是突然死亡。除了饮酒者本人,责任方还可能包括同饮者、场所的管理者以及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责任人等。多数案例认定饮酒者为主要责任方,共饮人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盈科(上海)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东莞东坑律师李坤,在处理多起共饮者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法院在确定侵权责任之前,会着重调查以下几个关键事实:首先,要弄清楚酒局中各参与者的身份,比如谁是活动的组织者;其次,需确认是否存在劝酒、斗酒等不当行为;最后,还需核实其他共饮者是否履行了通知家属、护送照顾醉酒者等应尽的义务。这些事实不仅对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起到关键作用,而且它们还是法院在判定责任分配比例时的核心参考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东坑镇律师,随着各地典型案例的陆续公布,裁判的思路正在逐步变得清晰。例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发布的关于共同饮酒人侵权赔偿责任认定的裁判要旨中提到,责任的划分应依据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若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则不应将过重的赔偿责任强加于共同饮酒人。只要共同饮酒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照顾义务,他们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些法院开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取代之前某些案件中所采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并着重指出要明确共饮者之间的不同角色,抵制对责任进行无差别地扩大化处理。具体来看,这些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共饮者是否是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参与了饮酒、是否在饮酒后提前离开现场、是否是初次见面等因素,以此来确定共饮者之间的责任分配比例。
部分法院将“亲疏关系”因素纳入责任评估范畴,若饮酒者与共饮者关系亲近,则共饮者被认为对对方的酒量和健康状况更为熟悉;在未履行提醒或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也会相应增加。
法院指出,尽管酒桌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交需求,但过度饮酒不仅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还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悲剧发生。每一位饮酒者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人身安全给予极高的关注,毕竟生命无价,应当始终放在首位!
东坑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