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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男子带 12 岁女孩开房事件详情曝光!警情正在调查中

时间:2025-07-02 20: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近期,网络上流传着一条消息,称四川眉山有男子与一名12岁女孩入住酒店,此事被女孩的家长察觉。根据泄露的对话记录,该男子每日支付12元,诱使女孩与他同往酒店。在一段视频中,女孩的家属对男子进行了殴打,并大声说道:“我的女儿年仅12岁,他却带着她去酒店开房。”

7月1日,封面新闻报道,从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传来消息,调查结果显示,38岁的无业男子阚某某,系眉山市东坡区人,他在6月27日通过视频平台结识了12岁的眉山市彭山区女孩曾某某,并随后添加了她的微信进行交流。紧接着,在6月28日,他们约定在彭山区滨江大道一段附近见面。当天晚上9点整,阚某某和曾某某在街头偶遇,随即遭到曾某某父母的无端殴打。目前,阚某某已被警方控制,相关案件正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证据表明阚某某涉及“涉事男子疑似武术教练东莞东坑律师,以教学为名进行诈骗”的说法,“受害者群体不止一人,已有三名女性明确表示受害”。

女生家长踢打男子。视频截图

阚某的所作所为是否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若酒店或宾馆未执行实名制登记,又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国家“双千计划”的法学专家,芙蓉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陈平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阐释。

一、阚某约未成年人开房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

1. 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奸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行为涵盖了诸如抓挠、舔舐、吮吸、接吻、拥抱等多种形式,然而并不包括性行为。此类罪行所针对的是儿童,即那些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东坑镇律师,且性别不限。若阚某在与12岁女孩同住一室时,若存在性接触或性意图,即便没有实际实施猥亵或性行为,也可能被判定为犯罪未遂或预备,依法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若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2.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需承担行政责任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严禁采取威胁、诱导或滥用手段迫使未成年人行乞,亦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可能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阚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酒店宾馆未履行实名登记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1. 可能被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若旅馆从业人员未依照规定对入住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进行登记,将面临二百至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实名制登记需遵循“四实”与“五必须”的原则,即实名登记(旅客与登记人须一致)、实数登记(每人一证)、实时上传信息、如实登记情况。必须执行以下五项措施:首先,核实未成年人的身份并做好信息登记;其次,询问并记录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再者,了解并记录同住人员之间的关系;此外,遇到可疑情况时,需及时上报并联系监护人;最后,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2. 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酒店未履行实名登记的职责,若由此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伤害,酒店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若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相关机构需承担侵权责任。鉴于酒店作为经营场所,若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的义务,可能被判定为共同侵权者。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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