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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犯罪频发危害大,办案时这些问题需注意

时间:2025-07-02 20: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目前,猥亵儿童的犯罪事件屡见不鲜,频繁发生,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给家庭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基于近年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我将对这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分享自己的见解和思考。

一、法条的理解与适用

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237条明确指出:对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公然实施上述罪行,则刑罚将升级为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于猥亵儿童的行为,将根据前两款的规定进行加重处罚。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37条第1款进行了修订,将“猥亵妇女”的表述更改为“猥亵他人”,同时在第2款中加入了“其他恶劣情节”的条款,从而对受害者群体进行了范围上的调整,并进一步拓宽了打击的范畴。

2020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28条对先前的第237条第三款进行了修订,针对猥亵儿童的行为,新增了独立的刑罚规定,并明确了四种刑罚升级的情形东莞东坑律师,从而增强了惩罚的强度,进一步凸显了刑法的严肃性。

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四项中提及的“导致儿童受到伤害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极其恶劣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司法操作中,我们必须精准把握我国现行刑法第237条的精神和要义,这既要求我们掌握猥亵儿童罪的发展脉络,亦需依据司法解释精确界定此罪,合理运用法律条文,确保罪行与刑罚相匹配,责任与处罚相协调。

二、证明标准与采信

此类犯罪往往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嫌疑人往往拒绝承认罪行,且“无供可查”的情况较为普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搜集和保全证据的挑战尤为显著。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这一文件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尤其是猥亵儿童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其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均十分明确。在司法操作过程中,如何有效收集、固定和确信证据,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对于受害者的陈述,通常情况下应予以信任。依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的第30条内容规定,若未成年受害者所述与嫌疑人、被告人或性侵害事件有关的细节并非其亲身经历所能得知,且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等可能性,则一般应予以采信。在处理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时,受害者的陈述往往成为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未成年人因年龄幼小、心智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具备性自我防卫的能力。他们在遭受性侵犯后所提供的陈述,多基于亲身感受和经历,这些陈述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证明力显著,理应受到信任。

针对那些被告人坚决否认犯罪事实的“无供述”案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与判定。在处理涉及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的现象尤为明显。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应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不应轻率地相信口供。若仅有被告人的陈述而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则不得判定其有罪并对其施以刑罚;相反,即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证据确凿且充分,亦能认定其有罪并对其施以刑罚。换言之,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应仅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便是无口供的案件,只要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犯罪事实,也应依法对其定罪并予以处罚。

在处理涉及猥亵儿童罪的案件并遭遇“无口供”情形时,执法人员需保持客观与理智,坚决杜绝刑讯和诱导供词,不得迫使嫌疑人自行证明其罪行,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必须予以剔除;同时,对于嫌疑人所作的无罪陈述和辩解,必须从事实、情理和逻辑角度进行细致分析,确保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此外,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对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搜集工作,不论证据形式如何,只要这些证据能够与受害者的陈述相吻合,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消除了合理的疑点,便可以据此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控诉。

三、犯罪预防与治理

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犯罪行为是一项既漫长又艰巨的任务,必须持续不断地加强和完善。面对猥亵儿童案件的高频次、高发态势,司法机关应当更加积极履行职责,勇于担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手段来控制犯罪、防范犯罪。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努力:

针对当前通过互联网通讯、社交网络、视频网站等渠道对儿童进行的“远程性侵”这类新型违法行为,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在案件办理中必须强调迅速行动。具体来说,案件受理需迅速,对受害者的指控或举报,务必立即接收并建立案件档案,保证案件能迅速进入侦查阶段;证据保全需迅速,对于涉及案件的核心电子证据,必须抓紧时间进行固定和保存,严格防范证据的丢失;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也要迅速,对于已经查证确实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迅速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潜逃、销毁证据,确保其能够及时受到法律的审判。

二是确保强制报告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集中力量对关键领域实施严格监督。需特别强化对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的专项监督审查,确保其切实履行报告职责;同时,各相关机构需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渠道的畅通,共同构建监督合力。对于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迅速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整改措施的实施;同时东坑镇律师,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将依法进行监督,确保立案和追诉的顺利进行;此外,检察机关还将积极探索对那些因怠于履行职责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性,通过法律监督的坚定执行,确保相关制度能够真正“长出钢牙”。

第三,要不断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的宣传与执行力度,深入推动法治教育,切实构建起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坚固防线。检察机关需持续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全力推进法治副校长实际职责的履行。通过情景模拟、案例分析、互动问答等丰富多样的方式,向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及其家长精确传达防范性侵的知识和自我保护的方法。同时,活动需覆盖关键责任群体,特别是针对学校教职工、儿童福利机构员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基层社区工作者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强化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和职业伦理教育,增强他们主动识别、预防和报告侵害行为的能力与意识。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能够通过公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制作警示教育影片等手段,向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那些可能触犯法律的人群,明确传达出法律底线不容逾越的坚定态度。

(作者单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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