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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华隔夜醉酒驾驶网约车载客,法院判拘役并处罚金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孙某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其案件涉及网约车司机在夜间醉酒后驾驶载客车辆的处理问题。2023年11月21日晚23时30分左右,孙某华在住所内饮用了约半斤白酒。第二天清晨醒来后,他于5时30分便驾驶一辆小型载客汽车出门,并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到了乘客订单。大约8点左右,孙某华驾驶的载客车辆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的一个路口被警方拦截查获。经过检测,孙某华体内的酒精浓度高达193.9毫克每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当天,在被警方查获之前,孙某华已经在网约车平台上成功完成了两笔订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对孙某华的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孙某华被判处一个月十五天的拘役,并需缴纳人民币五千元的罚金。判决宣布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或抗诉,该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汽车的行为,被视为危险驾驶罪。本案件涉及两个主要争议点:首先东莞东坑律师,关于隔夜酒后驾驶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其次,若被认定为犯罪,是否可以认定其情节较为轻微,从而对被告人实施从宽处理。
孙某华因前一晚醉酒后驾驶,其行为已触犯危险驾驶罪。他不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100毫升即被认定为醉酒状态。值得注意的是东坑镇律师,即便饮酒与驾驶之间有间隔,这一时间差也不影响对驾驶时醉酒状态的判断。在本案中,孙某华所驾车辆被查时,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竟高达193.9毫克每100毫升,这显然已构成醉酒驾驶。再者,孙某华明显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意图。纵然酒后休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但这并不能因此推翻其醉酒驾驶的犯罪意图。行为人若考虑饮酒量、间隔时间、身体状况等多重因素,明确意识到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或是虽未明确但存有放任态度,对于可能醉酒的情况,则表现出相应的犯罪意图。在本案中,孙某华摄入了约半斤白酒,休息时间不足5小时,考虑到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他对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的事实有所认识,却依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这表明他具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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