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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引保险公司人员进驻,早在2019年就有明确规定

时间:2025-06-03 19:5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银行违规引保险公司人员进驻

今年2月8日,记者在招聘平台的搜索栏中键入“银行保险”关键词,屏幕上随即涌现出众多职位信息,这些职位名称多为“银行保险客户经理”。而这些招聘信息主要来自各家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招聘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银行是他们至关重要的销售途径,而招聘的岗位员工需长期驻扎在银行进行保险销售工作。之所以选择借助银行这一平台,是因为它能够有效解决客户资源的问题,银行能够持续不断地为保险公司输送客户。

这显然是一种严重的违规举动。自2019年8月起,我国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从业人员,如保险公司人员等,在其营业场所内进行保险销售等相关活动。

二月中旬,新京报记者利用求职平台向大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递了简历,经过两轮面试环节,记者最终被安排至武汉古田三路的邮政所工作。该邮政所不仅负责处理邮政业务,还承担银行储蓄业务的代理,当网点理财经理了解到记者将作为保险公司员工入驻网点时,非但没有提出异议,反而亲切地叮嘱记者“要好好合作”。

位于武汉光谷软件园的邮政所内,有一名来自大家人寿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他在此地长期驻扎,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他以网点员工的身份,向储户积极推荐保险产品。这一场景,由新京报记者韩福涛先生记录下来。

之后,记者被分配到了武汉光谷软件园的邮政所。抵达该网点时,发现已有来自大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此长期驻扎。该业务员身着与网点正式员工相仿的深色呢子大衣,始终坚守在门口,热情接待存款客户,并在解答客户疑问的过程中,适时向他们推销保险产品。

这位销售员向记者透露,新入职的员工必须先掌握银行业务知识,这样才能在接待储户时得心应手。当然,这仅仅是与储户建立信任关系的步骤,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推销保险产品。

在为储户提供基本服务时,需评估其经济状况以及是否具备服务需求,若具备服务价值,则应优先提供服务。然而,对于身份问题,这位销售人员提醒记者,他们不能承认自己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代表。

随后,记者在武汉地区再次参与了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聘,最终被分配至中国建设银行下属的一家分支行工作。

2月20日那天上午,记者按照规定,身着与银行制服相仿的衣物,前往位于武汉长江新区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报到手续。与此同时,信泰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位姓杨的经理以及一名销售代表,早已在该网点驻足,进行保险产品的推销工作。杨经理首先引领记者拜访了该建设银行网点的管理者,与之寒暄过后,随即安排记者在银行大厅内,指导其一边学习如何妥善接待客户,一边掌握如何向他们介绍保险产品。记者还获得了一枚简易的胸牌,胸牌上清晰地印有该网点一位理财经理的姓名、联系电话以及企业微信的二维码。

记者在建设银行该网点亦面临保密要求,对于询问者关于保险公司员工身份的提问,记者需声称自己是负责该项银行业务的客户经理。

穿着相近冒充银行职工身份

新京报记者得知,正当记者被派遣至这些银行分支行之际,来自大家人寿以及信泰人寿的多位销售人员也被派往武汉市内其他银行的分支行。

袁龙(化名),一位曾长期从事银保销售的工作者,向记者揭示了更多不为人知的细节。他透露,在所有同行被派往银行任职之前,通常都会接到一项要求——准备一套与银行工作服相仿的服饰。这一举措的初衷在于,确保他们在第一步就能伪装成银行员工,从外观上让储户在潜意识中认同他们的银行职工身份。

袁龙强调,银行的身份背书极其关键,他指出,这一问题将直接作用于客户的购买选择;他认为,若非银行人员,人们难以产生信任,而储户普遍更倾向于信任银行的工作人员。

袁龙认为,保险公司派遣人员进入银行的目的在于提升销售业绩,他们所采取的推销策略更为大胆,“我们的推销力度会更大,那些银行员工相比我们,积极性显然不足。”

即便银行察觉到你假冒他们的身份,他们也不会揭露真相,甚至还会协助你进行销售。袁龙解释道,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会仅与某一特定银行网点建立合作关系,而是与多个银行网点同时合作。他们之所以能被派遣至各个银行网点,正是因为在保险公司层面,早已与银行从高层到基层达成了共识。毕竟,这涉及到各方的共同利益,我们成功完成保险销售,银行也能从中获利。

袁龙透露,某些销售人员为了冒充身份,竟然将个人照片粘贴至银行网点员工公示栏中。他们若是发现公示栏有空余位置,便趁机混入其中,借此彻底消除储户的疑虑。袁龙指出,这种行为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维护与银行的良好关系。

“做银保就是连哄带骗”

袁龙指出,在武汉市,各大银行所售保险产品多为终身寿险。此类保险的缴费期限通常为3年、5年或10年不等。在缴费期限内,投保者需逐年支付保费。通常情况下,我们会优先向客户推荐5年缴费周期的保险产品。这意味着,投保者需从第一年起至第五年止,每年按照固定金额缴纳保费,且每年最低金额为1万元。

记者在观察中注意到,那些前往银行存款的客户,在保险销售人员的眼中往往被视为极具潜力的目标。“这些人携带着资金而来,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思想灌输,转变他们的观念。”一位来自大家人寿保险的经理在面试时向记者透露,在推销保险的过程中,他们会故意模糊存款与保险之间的界限,使客户误以为他们只是在进行存款。“我们通常不会直接提及购买保险东坑镇律师,而是用‘存’这个词来代替。”

在光谷软件园的邮政所里,2月18日当天,大家人寿保险的推销员向客户们详细解释了这款产品:这是一种定期存款,每年存入固定金额,并按期获得利息,每年存入的金额为两万元,总共需要存入五次。然而,对于储户来说,他们根本不会将此产品与保险联系起来。

该网点理财经理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有时会故意对储户进行误导,即便该产品的年复利仅为2.5%,且客户需每年存入一次,持续五年。即便如此,他们仍可能忽视这一点,向客户进行推销。

2月20日,位于长江新区的建行支行,接待储户的两位工作人员均来自信泰人寿保险公司。摄影:新京报记者韩福涛。

在建行长江新区支行,驻点的保险销售人员运用一致的推销技巧误导存款客户,而且,他们故意放大保险产品的收益,“三年定期存款的利率仅为1.9%,而选择这项业务,利率可达2.5%,利息显然更高。”

杨经理面对记者的询问,私下透露了关于利息的真相:“我们的利息确实可以达到2.5%,但需注意的是,这要在保险合同满五年之后。实际上,在前五年内,并无利息产生。” 他进一步解释道,所谓的每年2.5%的利息,是指客户在缴纳了五年的保费之后,尽管他们从第一年起就已经开始支付了相应的保费金额。

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往往对所购产品性质及利息计算方式一无所知,杨经理直言不讳,指出普遍存在金融知识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中老年群体,他们对银行有着极高的信任度。坦白说,从事银保业务时,常常需要采取哄骗手段,让客户误以为,如果不使用这笔钱,存放在这里也未尝不可。

谈及误导,实则众多重要信息并未向储户充分透露,例如,若中途退保,将面临巨额损失。袁龙认为,销售人员推销保险时声称“可随时支取”,实则极具误导性,实际上,“保险并非随时可取”。

杨经理向记者透露,以五年缴费期限的保险产品为例,若投保者在五年内提前提取资金,则只能选择退保,且退保的损失相当惨重;以五十万元的保单为例,若每年存入十万元,若在第一年便取出,则最多只能取出三万至四万元,这将导致亏损约五六万元。杨经理进一步指出,只有等到交满五年后,退保时才能勉强保住本金。

袁龙指出,这份合同内容复杂,普通人难以理解,其中暗藏玄机。众多购买过保险的储户对这一条款并不明了,无论是保险代理人还是银行员工,都倾向于对退保可能带来的重大损失这一重要事实保持沉默。

袁龙指出,自2017年11月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便已明确,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需运用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以记录并保留保险销售流程中的关键步骤,这一做法业内称作“双录”。录音录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范储户受骗,然而,“双录”制度仍存在局限。以武汉地区为例,实施“双录”时,工作人员会朗读一些普通人难以理解的书面专业术语,随后询问投保人是否理解清楚。[]

在进行录音录像之前,我们会与储户进行充分交流,解释这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并强调他们必须予以配合。无论问题是否明确,都需给予详尽的答复,若有疑问,待录音录像结束后再行咨询。袁龙指出,现行的“双录”规定仍为保险销售员留下了不少可利用的漏洞。

被银行外泄的储户资料

在建设银行长江新区支行,记者观察到,储户若表示愿意购买保险,销售人员则会引导他们利用手机银行填写“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该网点信泰人寿的保险销售员透露,评估结果通常分为稳健与进取两种类型,符合条件者方可投保。他们常会利用储户的手机进行风险评估,以替代储户亲自操作,而客户对此毫不知情。

销售人员透露,在处理投保流程时,他们通常建议客户利用手机银行进行投保,以规避填写纸质投保单的麻烦。因为一旦客户看到投保单上提及“保险”二字,他们可能会放弃购买。对于60岁以下的人群,手机银行投保非常方便,那些微小的电子信息,几乎无人细看,所以销售人员会直接帮客户点击下一步。

新京报记者在现场注意到,短短两天内,位于长江新区支行的该网点销售人员成功促成五笔保险销售交易。

杨经理向记者透露,若网点储户众多,他们便能够设法促成数笔交易。他指出,成交量和储户的到访量之间存在显著关联,此外,为了推动保险销售,他们日常还会通过电话方式邀请储户进行咨询。

记者在建设银行长江新区支行获取的储户资料清单中,详细列出了众多储户的姓名、联系电话以及存款数额等关键信息。此信息由新京报的记者韩福涛拍摄记录。

2月20日的午后,记者接受了任务,负责通过电话联系储户。随后,记者成功获取了一份由银行提供的储户资料清单。这份资料表共有10页,详细记录了建行长江新区支行数百名储户的个人信息,涵盖了他们的姓名、联系电话、定期存款的具体日期和金额。

该网点的保险业务员向人透露,银行会定期发放客户信息资料,若与银行保持良好关系,部分网点甚至可借助账户登录行内系统,浏览更为详尽和上乘的客户信息。

向客户拨打电话,告知他们即将举办促销活动,并提供各式各样的赠品。这就像钓鱼一般,投放一些诱饵,目的是吸引客户来到银行现场,随后我们再进行产品推广。袁龙向记者透露,他所知,不少银行在未告知储户的情况下,会将储户信息提供给合作的保险公司。储户不仅可能遭遇电话骚扰,还需承受个人信息可能泄露的隐患。按照常理,银行不应将此类储户信息对外透露,一旦银行将其泄露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又会将其进一步外泄,这一点难以确保。

“小账”背后的潜规则

在调查过程中,新京报记者发现,这些银行从高层到基层,都在不遗余力地推广保险产品,甚至不惜牺牲储户信息的安全。究其原因,除了常规的销售提成之外,他们往往还能获得相当可观的返利。

光谷软件园中的邮政服务点布置有介绍保险产品的宣传展板,这一画面由新京报的记者韩福涛所拍摄。

袁龙向记者透露,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会进行一种名为大账的结算,涉及双方的手续费。除此之外,他们还能获得保险公司额外支付的款项,这被称为小账,也就是回扣。他个人在近年来的每个月都会从工资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上交,起初是直接提取现金,后来则转入了指定的账户。

袁龙指出,这笔款项实质上是支付给银行的回扣,通常以工资的形式转入保险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员工领到工资后,会从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回扣。记者在应聘保险公司时,确实如袁龙所言,每次应聘都会被告知,领到工资后必须拿出部分收入上交。

杨经理在面试信泰人寿保险时向记者透露,他负责收集销售人员的款项,并转至银行指定的个人账户,“这一过程完全由我一手操办。”他强调,销售人员每月需上交部分资金,统一交付给他,“尽管银行收取这些款项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但我们还是得照做。”

武汉某保险公司的渠道部门负责人在面试过程中透露,虽然表面上销售人员能够获得首年保费总额的10%作为绩效奖金,然而实际上这一比例仅有大约5%。以每年缴纳保费一万元为例,销售人员大约能拿到一千元的提成,然而他们需要上交提成的一半,因此实际到手的金额大约只有三四百元。

这属于业内共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如此,私下里进行。渠道总监进一步阐释道。

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

实际上,武汉地区银保行业的问题并非近期才崭露头角。袁龙向记者透露,根据他所掌握的信息,此类问题已持续了数年之久,且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到一份判决书,书中提到,九年前,武汉的一家保险公司便已派遣员工至某银行进行销售活动。

判决书中指出,姚某于2016年3月加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并被分配至银行网点负责保险销售。他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存款之名,骗取了一百多万元资金,这些钱被用于网络赌博。受害者均为银行储户,他们一直误以为姚某是银行员工。姚某本人也承认,他被派往武汉市洪山区某银行工作,且身着银行工作服。

记者发现,类似的混乱现象在全国其他地区亦有所隐匿。最近,安徽某地的一名银行员工向记者透露,该地区银保行业亦存在银行擅自引进保险公司职员到现场进行保险销售的行为。

据监管部门公开的信息披露,在过去的三年里,多起保险公司职员获准进入银行网点进行保险推销事件发生,导致海南三亚、山东青岛以及新疆乌鲁木齐等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涉及银行实施了行政处分。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北京市京都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郑飞指出,银行若违规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进入,甚至放任他们假扮银行员工向客户推销保险,这种行为扰乱了银行保险市场的秩序。在这种背景下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此外,若保险销售人员诱导客户投保东莞东坑律师,且情节严重,比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多种手段诱导,造成客户财产重大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郑飞指出,银行及保险公司与个人储户在地位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证据保存及提供方面明显占据有利地位。此类保险的销售通常在银行内部进行,因此,包括监控录像、录音等在内的相关影像资料都由银行保管。郑飞分析认为,这种情况使得储户在维权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及维权难度加大的挑战。

位于建行长江新区支行的营业大厅内,高挂着一则由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预防非法“代理退赔”活动的公告。该图片由新京报记者韩福涛拍摄。

袁龙提出,应当对现有的保险销售录音录像制度进行优化。他举例说明,应强制要求存款人在摄像头下亲自说明,他们已经了解所有可能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条款,例如提前退保将导致的实际费用损失等,以此确保存款人不会被误导或欺骗。

郑飞向记者透露,依据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原则,我们应在制度层面强化对银行及保险公司的规范,并赋予它们更多的法律责任。考虑到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证据保存方面的便利,有必要增加它们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银行和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应当做出有利于储户的判断。

郑飞指出,银行保险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其根本在于相关制度的构建不够健全,监管措施也存在不足,“亟需建立一套系统化、紧密衔接的规章制度。”

银行保险行业积存已久的种种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诱惑。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王国军建议,金融监管部门需增强处罚的力度。由于这些人被利益所驱使,即便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规,仍旧我行我素,对此必须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就要立即查处,唯有如此,才能彻底切断这种利益链条。

新京报记者 韩福涛?剪辑 孙霖婧

编辑 胡杰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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