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赵某诉大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改判需审查未上诉方抗辩意见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赵某与大庆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若上诉或申诉的依据被认定合理东莞东坑律师,应当调整原判决金额,同时,对于未提起上诉或申诉的一方提出的抗辩观点,也应进行全面审查。
关键词
民事劳动争议改判审理范围未提出申诉一方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赵某在2020年5月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大庆某公司支付赔偿金,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发放的工资、因无法领取失业金而产生的损失、加班费与赔偿金的差额、年假工资与赔偿金的差额等,总计约为308,410元。被告大庆某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赵某已届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自动终止。大庆某公司并未无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没有义务继续向赵某支付工资、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同时,公司亦无需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金、加班费及赔偿金差额、年假工资及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法院审理结果显示,2017年9月30日,赵某与大庆某公司达成雇佣协议,该协议规定服务期限从2017年9月20日开始,至2019年9月19日结束,每月工资为12,000元,未扣税。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服务期限延长至2022年9月19日。续签的合同中,赵某被任命为财务经理,月薪仍为12,000元,且每月额外享有250元的通讯补贴。若雇员依法开始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劳动合同将告结束。《团队成员手册》第22页中提到,4.4节关于超时工作/加班的规定指出,在任务繁重时,团队成员可能需延长工作时间。赵某已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接受手册内容作为其劳动合同的依据,并同意受其规章制度约束。2018年12月18日,财务部提交了关于加班和值班的串休申请,其中注明赵某累计加班和值班共16天。公司总监已对此作出批示,规定赵某的串休时间至2019年2月15日结束并归零。此后,财务部通过电子邮件多次通知赵某,要求其向相关领导提出异议或提出申请。同时,若赵某未提出申请,将按照总监的批复执行。然而,赵某并未对上述事宜作出任何回应。2020年2月7日,大庆一家企业向其工会委员会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文件,文件内容指出:鉴于公司连续经营出现亏损状况,且赵某截至2020年2月23日已满50周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满足退休条件,企业决定与赵某终止劳动合同,并确定其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3月19日。2020年2月19日,大庆一家企业向赵某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告知函,表示因诸多因素,该公司决定先行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承诺支付赵某工资共计7321.84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0665元,这笔补偿金涵盖了赵某的假期工资和加班费。赵某对这一方案持有异议,并申请了仲裁。然而,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赵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发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面对这一决定,赵某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赵某在二审判决结果正式生效之后,携带本案的二审判决文书,于2021年5月份向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交了申请,以便领取失业保险金。自2021年6月28日起,赵某每月在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领取失业金,金额为1512元。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12日发布了(2020)黑060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首先,要求大庆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支付赵某加班费共计19,483.46元;其次,对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赵某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且未终止,指责大庆某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基于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2021)黑06民终23号民事裁决,内容如下:首先,取消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1883号民事裁决的第二项内容;其次,将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1883号民事裁决的第一项修改为,大庆某公司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39,196元;再次,大庆某公司需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1,250元;最后,对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判决结果公布后,大庆市一家企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随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起抗诉。在2024年1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黑民再64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裁定维持了此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6民终23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的最终判决指出,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关于大庆某公司应向赵某支付30,665元补偿金并需退还的要求,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以下情况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劳动者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东坑镇律师,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三是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是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是在用人单位未变更或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签的情况下,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是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若企业违反本法律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必须予以执行;若劳动者放弃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本身已无法继续执行,企业则需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在适用范围和目的上存在差异,前者主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而后者则涉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本案中,大庆某公司违规终止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则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故不应再要求大庆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在责令大庆某公司向赵某支付赔偿款之际,未对30,665元的经济补偿金进行扣除,存在处理不当之处,再审程序中对此进行了纠正。然而,鉴于本案件为再审程序,当检察机关的抗诉观点及当事人的申诉诉求合理,理应得到支持时,还需兼顾未提出申诉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未申诉方的抗辩观点进行审查,以免仅因对申诉请求的审查而做出改判,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现不平衡。在本案中,赵某承认经济补偿金应当扣除,然而他坚决指出二审裁决的赔偿金数额存在错误。经过调查,根据赵某与大庆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签署的雇佣合同,可以确认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始于2017年9月20日。原审在此点的判断存在偏差,现予以更正。根据大庆某公司所发《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上的记录,该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与赵某终止了劳动合同,赵某也确认了公司在当日向其递交了该证明,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赵某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应确定为2020年3月19日,从而推算出赵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长为2年零6个月。赵某提出,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年里,大庆某公司应当支付但未支付的加班工资以及未使用的年假工资,均应包含在其工资总额内,这一主张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即便不考虑大庆某公司尚未支付给赵某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该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赔偿赵某的金额也应是73,500元(即12,250元乘以3再乘以2),然而原审判决认定的61,250元是错误的,对此也应进行更正。此外,赵某还提出,大庆某公司应当赔偿其因未能领取失业金而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则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未提供书面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承担因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大庆某公司在向赵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侵犯了赵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导致赵某直至2021年6月二审判决生效后,方才获得失业保险金。在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这段时间里,赵某本应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共计19,656元,即每月1512元,累计13个月。这笔款项是因大庆某公司对赵某造成的损失,因此,大庆某公司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尽管大庆某公司违法终止了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在获得赔偿金之后便无法再获得经济补偿金,且应退还的30,665元经济补偿金理应归还,然而,正如前文所述,一审判决对于大庆某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的赔偿金金额计算存在误差,实际少算了31,906元(包括12,250元和19,656元),这一差额已超过了应退还的30,665元。考虑到赵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未提出上诉,这表明他接受了二审判决的金额,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依据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的结果应当予以保留。
裁判要旨
对于民事再审案件,若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或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合理且应予支持,以及原判金额需要减少,则必须依法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审查。这包括对未申诉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也必须依法进行审查,以避免仅仅针对申诉请求进行审查,从而忽视未申诉方意见,进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发布,编号为(2020)黑0602民初1883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审阶段,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21)黑06民终23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判决书。
再次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发布的编号为黑民再648号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形成于2024年1月10日。
(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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