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重庆南岸法院审结知假买假案,为食安治理与乡村振兴赋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在过去的一年里,法院系统紧密关注民众的迫切需求,秉持“若我身处诉讼”的理念,妥善处理各类案件,致力于使民众在每一宗司法审判中都能体会到公平与正义,从而持续提升民众对法治的满意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涉及“知假买假”的案例便是典型之一。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从“个案处理”到“社会管理”的转变,同时也生动展示了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斗争,以及司法力量如何助力特色产业的优质发展。
——编??者
一段时间以来,“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被社会广泛关注。
近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涉及竹笋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这不仅对食品安全领域内“知假买假”行为引发的高额索赔进行了司法判定,还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帮助相关部门进行精准监督,促进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竹笋产业的升级转型,为食品安全监管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司法借鉴。
卖了9000元竹笋,引来9万元索赔
原本以为迎来了一位重要客户,却未曾料到反而招致了法律纠纷。陈蒙(化名),南岸区农产品市场的一名个体经营者,专门销售带有地理标志的竹笋,却因产品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被推上了被告席。
2023年10月,王林(化名)从陈蒙那里购买了180袋鲜竹笋,总重量达到900斤,并为此支付了9000元的货款。交易圆满结束后,王林挑选出一袋竹笋,送至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袋竹笋并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若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食品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或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却仍进行销售,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赔偿因食品问题造成的损失,而且有权向相关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要相当于食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或者相当于损失金额三倍的赔偿金。此法规明确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叶竹芊法官在南岸法院表示,王林已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陈蒙及某加工厂退还款项,同时要求对方支付9万元作为惩罚性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细节逐渐显现。被告提交了检索所得,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以王林作为原告的类似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竟有68起,尤其是在陕西某法院的判决中,王林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
法院在深入审查过程中发现,王林在采购过程中显现出若干疑问:2023年10月21日,他一次性购入了100件干笋片,三天后便将其送检,随后案件便进入了诉讼阶段;而在检测当天,他又购买了与本案相关的鲜竹笋,并在两天后再次送检。尽管前两批竹笋的检测结果均表明不符合标准,且处理工作尚未完成东坑镇律师,王林还是在2023年12月22日购入了20箱干笋片,并当天就安排了检测。
王林在回应法院关于“鲜竹笋与干竹笋用途”的提问时表示,他购买鲜竹笋是为了给父亲在2024年春节举办的80岁寿宴做准备,而干竹笋则是打算作为回礼送给参加寿宴的亲友。然而,他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叶竹芊指出,春节尚有数月之遥东莞东坑律师,尚无定论寿宴是否举行、与会人数及座位数量,却已大量购置寿宴菜品和回赠礼品,这一行为显然与日常经验相悖。她进一步表示,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法院判定王林的行为构成“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惩治假冒伪劣行为,通过“知假买假”索赔方式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利用维权进行恶意索赔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明了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司法立场。同时,该解释还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请求仅限于“生活消费”领域,对长期存在的“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竹笋并非热门商品,在重庆地区全年都能购得。王林所购竹笋重量达到了900斤,这已远远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求。叶竹芊指出,若对全部购买金额提供十倍赔偿,则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符。
南岸法院在考虑鲜竹笋的储存期限以及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等众多因素后,决定以20斤的价格作为计算标准,并在符合生活消费合理需求的范围内,支持王林提出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陈蒙销售的竹笋未达食品安全标准,然而这一问题是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尽管如此,陈蒙在采购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检查责任。因此,他并不构成“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予销售的行为。至于惩罚性赔偿,应由涉事加工厂负责承担。
司法建议精准问效,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此案件背后,牵连着更为广阔的民生画卷——竹笋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特色农产品以及绿色产业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与数百万笋农的生计息息相关。
若仅限于处理单个案件,此问题后续或许会触发一系列职业索赔,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造成冲击。至于竹笋的安全问题,仍未得到彻底的解决。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如此表示。
为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并未停歇,经深入调查,又发现竹笋个体作坊存在工艺陈旧、技术不强等众多问题。
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经济林与竹类研究所所长童龙指出,为了延长竹笋的保鲜期限,笋农们采纳了古老的民间加工方法,然而这种方法使得竹笋的检测结果未能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
南岸法院向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增强执法和监管的强度;同时,应构建完善的跨部门协作体系,共同确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并且,对产品配方进行优化,推动加工技术手段的快速更新……
司法建议一经发出,当地法院以及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便多次组织协调会议,积极推动相关机构进行精确的成效评估。
我厂引进外部服务,对竹笋产品的制作工艺与配方进行了优化。这一举措迅速产生了成效,涉事加工厂随即实施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从而保障了食品的安全。
通过府院协同合作,我们助力企业提升生产水平,实现品质和安全的双重优化,从而推动了产业的优质发展。截至目前,该地区已有15家竹笋生产企业完成了主体台账的全面覆盖。当地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负责人指出,中国竹产业协会已将本地区制定的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提升为地方标准,并进一步将其升级为团体标准,以促进竹笋产业的转型升级,助力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产业集群。
当地正致力于以保障消费者和笋农的利益为核心,汇聚多部门资源,下沉至合作社等基层一线提供支持,积极倡导竹笋保鲜技术向更环保的恒温烘干等先进工艺转型,同时计划在设备应用、物流、销售等领域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以促进食品安全得到保障、产业效益提升、笋农实际收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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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多次追加购买
以生活消费需要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沙某在一家食品公司的网店购入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支付了516元。收到货物后,沙某发现这些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随后,她又分三次购买了200盒“黄芪薏米饼干”。四次购买的总金额达到了4176元。沙某以产品中添加了黄芪粉,违反了相关法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4176元货款,并索要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定,国家相关机构对在食品中添加黄芪等九种草药进行试点项目进行了规定,并具体提出了试点审批的标准。然而,某食品公司在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饼干中添加黄芪并投入市场销售,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沙某购买的首批饼干数量为30盒,这一数量并未超过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消费需求,因此,对于其就这部分饼干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给予支持。然而,沙某在获得首批饼干并核实这些饼干未达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依旧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频繁从同一家店铺大量购买相同款式的饼干,累计购买量达200盒,总重量更是达到了18.4公斤。鉴于其购买量远超日常消费需求,对于其提出的针对购买饼干所要求的惩罚性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
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刘某在一家名为某鹿业的公司购买了鹿胎膏等商品,总共花费了10680元。这些商品的外包装上详细列出了成分、储存方法、保质期限以及净含量,然而却缺少了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产品标准代号等重要信息。基于这些缺失,刘某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某鹿业公司退还10680元商品款,并索要10.68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意见指出,涉案商品系预包装食品类型,其包装上并未标注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具体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产品标准代号,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商品标签缺失了必要的基本信息,不应被视为标签上的小瑕疵。刘某所购鹿胎膏等商品并未超过其日常生活所需,据此,法院判定某鹿业公司需退还刘某10680元货款,同时还需支付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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