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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案例: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时间:2025-03-07 18: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签署经纪合同并与媒体公司分享收入的在线主播是否与公司有劳动关系?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有关新就业表格的劳动纠纷的第一个指导案件,其中之一是关于在线主持人之间劳资关系的识别的争议。法院裁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劳动管理的要求,并且在工人与雇主之间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下属特征的特征是其权利和义务不符合劳动管理的要求,并且不应根据法律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办公室主任周(Zhou )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这并不意味着无法在平台公司和在线主持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关键是是否有就业事实并构成主导劳动管理。当然,即使劳动关系不是构成劳动关系东莞东坑律师,即使企业不构成主导劳动管理并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也应根据法律和法规保护工人的相应权利和利益。

根据IC照片的数据图片

签订经济合同的锚点起诉了公司

需要奖金和双重薪水差

Wang是一个在线主播,在在线平台上创建和经营自我媒体帐户。 2020年3月,王与北京文化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北京媒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签署了“独家经纪合同”。合同规定,王授权北京媒体公司提供与自我媒体平台图形,文本,音频和视频业务相关的经纪服务和业务运营;王的主要收入是根据每月交易金额,王的担保费用和佣金获得利润,根据月度交易金额确定,北京媒体公司扣除了相关的必要费用,并将收入分为双方。王有权提出对收入分配结算的异议。王应按照北京媒体公司的安排准时到达工作场所,并根据商定完成工作事项;该合同是合作服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并且由于签署本合同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在合同签署期间,王专注于更改对其有益的利润分配部分。

在合同的实际绩效期间,王参加了双方同意的自助媒体帐户的运作。他的月收入不是固定的,收入的量取决于双方合作社的平台广告收入。合同签署后,Wang的自媒体帐户由他和一家北京媒体公司共同经营和管理,并且粉丝的数量逐渐从合同签署之前的近一百万增加到400万。此外,王还参加了北京一家媒体公司的建议,参加了广告制作和发行,综艺节目和其他活动。

后来东坑镇律师,双方发生了争议。 Wang申请了劳动仲裁,并要求确认他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的北京媒体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一家北京媒体公司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3日的北京媒体公司奖金为5元,并未将110,000年的薪水与110,000年的差额相差110,000年3月1日,从3月1日到2020年,2020年2020年12月2日。

北京乔阳地区的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王的仲裁请求被拒绝。王不满意,并向北京人乔阳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乔阳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王的诉讼。宣布判决后,王不满意并提出上诉。北京第三个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判决,拒绝上诉并维护原始判决。

没有主导的劳动管理

该合同不包含劳动合同的要素。

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争端的重点是北京媒体公司与其在线主播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主导劳动管理,也就是说,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强大的个人属性,经济属性和组织属性。在新的就业形式下,相关企业与在线主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基于特定案例,应审查企业和在线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并应进行确定方法,并且应与劳动管理以及在线劳动力之间的统治关系以及在线劳动力之间是否具有统治地位,以及是否应在线劳动力与持有者之间的绩效统治以及在线之间是否具有统治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从双方和实际绩效结束的合同来看,北京的一家媒体公司没有管理互联网主播王。具体来说:首先,根据北京和王的媒体公司之间签署的经纪合同,王应按照在北京的媒体公司的安排准时到达工作场所,并根据商定完成工作事项。但是,王不需要遵守北京媒体公司的相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以及奖励和惩罚措施。因此,尽管北京媒体公司可以根据经纪合同对王的行为行为施加必要的限制,但这并不属于劳动力的劳动管理,而是王王应根据协议履行的合同义务。其次,王具有强大的谈判和讨价还价能力,例如收入分配方法。在与北京媒体公司签署协议的过程中,王致力于谈判和谈判核心内容,例如收入的分布比。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反映了平等谈判的特征,而商定的收入分配方法显然与劳资关系的特征不同。第三,从合同的目的和内容的角度来看,双方之间合作的最初意图是进一步增强沃在自助媒体平台上在北京的媒体公司中孵化的艺术,表演,广告和图形图像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然后在北京的一家媒体公司中,然后通过wang的独立参与商业活动和分配合同来获得相应的广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例如代理事务,薪酬和收入分配,违反合同责任等,并且没有劳动合同的要素。

法院认为,总而言之,北京媒体公司与其在线主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劳动管理的要求,并且在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人格,经济和组织下属属性的特征,劳资关系不应根据法律确定存在。

最高法院在判决的要点中提到,在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过程没有强大的控制权。如果从业人员不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管理系统,并且对诸如利益分配等问题具有强大的议价能力,则应确定两党之间没有主导的劳动管理和没有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办公室主任周(Zhou Jahai)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发表此案有利于准确区分由经纪关系引起的主导劳动管理所产生的绩效要求,并防止平台经济发展的发展不受不当识别劳动关系的限制。但是,周岛还提到,这并不意味着无法在平台公司和在线主播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关键是是否有就业事实并构成主导劳动管理。当然,即使劳动关系不是构成劳动关系,即使企业不构成主导劳动管理并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也应根据法律和法规保护工人的相应权利和利益。

红星新闻记者Qi Biao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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