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国家档案局令第20号: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档案行政处罚新规定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国家档案订单
第20号
国家档案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审查和批准了“有关档案行政罚款程序的规定”东莞东坑律师,现在宣布,并将于2023年4月1日生效。
导演卢古对安格
2023年2月15日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
目录
第1章一般规定
第2章管辖权和申请
第3章调查和决定
第4章执行和关闭
第5章附件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对档案的行政罚款程序进行标准化,保护和监督档案当局根据法律执行行政罚款,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些规定是根据中国人民的行政惩罚法和其他法规的行政惩罚法对实现实际情况进行的,将其制定。
第2条:档案中的档案部门应施加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应适用。
第3条:对档案的行政处罚的执行应遵循公平和开放性的原则,遵守惩罚和教育的结合,以便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足够的,申请的基础是正确的,程序是合法的,惩罚是合适的。
第4条档案主管部应充分执行行政执法宣传系统,整个执法记录系统以及针对重大执法决策的法律审查系统。加强构建行政执法信息的信息,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第5条档案策略部应实施逃避制度,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参与案件处理的相关人员对案件具有直接利益或可能影响公平执法的其他关系,则应避免他们。在做出决定之前,案件调查不会停止。
第6条档案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在执行行政处罚期间已知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7条,高级档案部对下属档案部门施加的行政处罚应加强监督。
第2章管辖权和申请
第8条的档案行政处罚应由县级及以上的档案部门管辖,在非法行为发生的地方。如果另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另有规定,则该规定应占上风。
第9条国家档案管理局应有以下案件:
(1)非法行为涉及中央和州机关,中央企业,中央和国务院下的机构以及民族人民组织的部门;
(2)在全国范围内特别严重而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中央政府下的省,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的档案部门应符合法定权力和地方管理的原则,并结合这些因素,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以及涉及非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澄清在不同层面的行政部门的行政部门的行为范围,并阐明了行政部门的行政部门的行为范围。
第11条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档案有效的部门具有管辖权,则首先提起案件的档案符合人的档案应属于管辖权。
如果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则应在纠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谈判来解决。如果未达成协议,则应将其提交给普通高级档案部门以供指定管辖权;通用高级档案部的指定管辖权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权。
第十二条如果档案中的部门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该部门的管辖范围,则应根据法律将其转移到相关部门。
如果涉嫌犯罪,档案部应立即将案件转移给司法当局并承担刑事责任。
第13条归档主管部门施加行政处罚时,应命令当事方在一个时间限制内纠正或纠正非法行为。
除非应根据法律退还,否则涉及非法收益的当事方应被没收。非法收入是指从《非法法》中获得的资金。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还有关于计算非法收入的其他规定,则该规定应占上风。
第14条如果在两年内未发现非法档案,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会施加行政处罚。
前段中指定的期限应从《非法法》的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非法行为是连续的或连续的,则应从该法案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15条:应对档案的行政处罚,并在非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但是,在做出行政罚款决定时,修改或废除了法律,法规和规则,新规定的罚款更轻或不被视为非法,应适用新规定。
第3章调查和决定
第16条档案授权部应核实并决定是在发现线索线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起案件或收到相关材料;在特殊情况下,在档案部负责人的批准下,有15个工作日。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
在上一段中指定的期间中,不得包括测试,检查,评估和识别或确定正确持有人所需的时间。
验证后的第17条,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应提起案件:
(1)有初步的证据证明,有些行为违反了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对行政处罚;
(iii)在该部门的管辖下;
(4)《非法法》不超过行政处罚的限制法规。
如果案件决定提起案件,则应填写案件批准表,并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应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18条档案当局应对违规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根据法律收集和检索相关证据;如有必要,请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19条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并且应主动向当事方或相关人员颁发执法证书。
执法人员应以文明的方式执行法律,并尊重并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当事方或相关人员应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20条证据包括:文献证据,物理证据,视听信息,电子数据,证词证词,当事方的陈述,评估意见,检查记录和现场记录。
在提交案件之前或在监督和检查期间,可以根据法律在检查期间根据法律获得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对于转移的案件,转让机构根据其权力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用作案件的证据。
只有当证据被验证为真实时,才能将其用作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应用作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第21条收集和检索的纪录片和物理证据应为原始或原件。如果在检索原始或原件时遇到困难,则可以提取副本,影印本或成绩单,也可以拍摄或制作反映原始或原件的外观或内容的照片和视频。副本,影印本,成绩单,照片和视频应由证据提供者和正确的副本检查。签发日期和证据来源应由证据提供者以及签名或印章指示。
第22条收集和检索的视听数据和电子数据应为相关数据的原始载体。如果困难收集和检索原始承运人,则可以使用复制和其他方法来收集证据,并指示生产方法,生产时间,生产者等。声音数据应伴随着声音内容的书面记录。
第23条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地点时,应告知各方在场。执法人员应制作现场记录,说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并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方签署或密封。
如果当事方未能拒绝,找不到当事方,或者当事方拒绝签署或邮票,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指出,并在必要时可能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证人。
第24条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方或相关人员。应分别进行查询,并应进行查询记录。询问记录应提交给被讯问的人进行验证;如果阅读困难,应该向他阅读。如果笔录中有任何错误或遗漏,则应允许将它们纠正或补充。更改的部分应由被讯问的人签名,盖章或确认。验证后,被讯问的人将在笔录上按页面签名,标记或确认页面。执法人员应签署成绩单。
如果受到质疑的人拒绝签名,邮票或指纹,则执法人员应指示成绩单中的情况。
第25条如果有必要测试,检查,评估,评估,评估和确定此案中的特殊事项,以确定案件,则应委托满足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此事。应告知有关测试,检查,评估,评估和识别的意见。
第26条:档案中有效部门可以向相关当局颁发协助信,要求对行政处罚,要求相关当局协助调查和证据收集,等等。
第27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准备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方的基本状况,案件的来源,调查过程,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款法》第58条规定的情况下,第28条在做出行政罚款决定之前,案件处理机构应将案件调查报告与案件材料一起提交档案局的法律机构审查。
对档案行政处罚的法律审查应是档案中合格部门的法律机构的责任;如果没有建立法律机构,则由档案策略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负责法律审查。
调查和处理此案的人不得同时是该案的法律审查员。档案中首次对行政处罚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档案中的人员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专业资格考试获得法律专业资格。
第29条的档案行政罚款决策法律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它是否超过了该当局的法律权威;
(2)当事方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事实是否明确,以及证据是否真实和充分;
(iii)该程序是否合法;
(4)申请法律的基础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文件是否标准化;
(6)是否涉嫌犯罪或需要转移给司法当局;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30条负责法律审查的机构或人员应在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1)同意对事实清楚,证据是合法和充分的案件的惩罚意见,申请的基础是准确的,惩罚是适当的,并且程序是合法的;
(2)建议在事实不清楚并且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调查;
(3)建议纠正申请基础不准确的情况,施加不当的惩罚,并且程序是非法的;
(4)对于超过法定授权的案件,建议根据相关法规转让它们;
(5)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31条如果要对档案施加行政罚款,则在做出行政罚款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事实,事实,原因和基础被施加的行政罚款,并且应告知当事人他们有权根据法律做出陈述和辩护。
如果双方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能行使代表权或辩护权,则应认为他们已放弃这项权利。
第32条如果档案中的档案馆打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款法》第63条中列出的行政罚款决定,它应告知当事方,他们有权要求听证;如果当事方要求听证会,则应在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听证会,并且档案馆有能力的部门应组织听证会。相关各方不承担听证会的费用。
第33条在告知当事方的行政罚款决定后,档案部应充分倾听当事方的意见,并审查当事方提出的事实,原因和证据。如果确定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则档案管理局应采用档案,辩护或听证会请求。
第34条的档案负责人胜任部的负责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下的调查结束的违规案件做出以下决定:
(1)如果确实有一项非法行为应根据法律实施,则应根据情况和特定情况做出行政罚款决定;
(2)如果确实有任何非法行为,但没有根据法律施加行政处罚而受到行政处罚;
(3)如果无法确定非法事实,则不会施加行政处罚;
(4)如果涉嫌犯罪,则应将其转移到司法机构;
如果对复杂案件或重大违规行为施加严重的行政处罚,则档案部门负责人应讨论并做出集体决定。
第35条如果档案中的部门施加行政处罚,则应准备行政罚款决定。行政罚款决定应陈述以下事项:
(1)名称或名称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事实和证据;
(3)采用当事方的陈述和辩护;
(4)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基础;
(5)行政处罚的实施方法和持续时间;
(vi)申请行政重新审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持续时间;
(7)做出行政罚款决定和决定日期的档案部门的名称。
行政罚款决定必须用做出行政罚款决定的档案中的档案密封。
第36条档案授权部门应在提起案件之日起90天内做出行政罚款决定。如果由于复杂的案件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做出处理决定,则可以在档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下将其延长30天。如果案件特别复杂,或者还有其他特殊情况,并且在延期之后无法做出决定,则档案部门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并决定是否继续扩展。如果决定继续扩展,则应同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得在上一段中提到的案例处理期内包括听证,测试,检查,评估,标识或识别正确持有人的时间。
第37条行政罚款决定应在宣布后现场交付给当事方;如果当事方不存在,则档案主管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方提供行政罚款决定。
如果当事方同意并签署确认书东坑镇律师,则档案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手段将行政罚款决策信交给当事各方。
第4章执行和关闭
第38条根据法律做出行政罚款决定后,当事各方应在行政罚款决定中规定的时间限制内执行。
双方应在收到行政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在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支付罚款。
如果当事方的确遇到了财务困难,需要推迟或支付罚款,则在当事方申请并获得档案机构的批准后,他们可能会在分期付款中暂停或支付。
第39条如果案件处于以下情况之一中,则案件处理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和解批准表,并在档案中有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该案件应关闭:
(1)已执行行政罚款决定;
(2)根据法律结束执行;
(iii)案件已终止;
(4)决定不根据法律施加行政处罚;
(v)其他应该关闭的情况。
案件结束后的第40条,案件处理人员应根据有关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和归档案件材料。案例文件应在一个情况下存档,完整的材料,标准化和有序。
第5章附件
第41条国家档案管理局应负责解释这些规定。
第42条这些规定应于2023年4月1日生效。国家档案管理局于2000年5月10日发布的“有关档案行政罚款程序的临时规定也将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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