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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迫使劳动者

时间:2025-01-05 21:4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的四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被废止,这意味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强制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赔偿制度,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对于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在劳动争议领域,有多种赔偿制度。强迫劳动终止补偿制度的适用与其他制度有什么区别?本文将分析这个问题。

一、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制度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适用的基本事实是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指导用工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关补偿制度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但考虑到实践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际需要,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相关附加赔偿案件的适用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2、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强迫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赔偿制度,适用于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迫使劳动者终止劳动的情形。合同。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超时工作工资的; (五)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五种情形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后,可以追加赔偿。

三、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区别

本条的适用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适用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劳动者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适用。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补偿制度,不以强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赔偿,强调了劳动者因特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事实。

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号规定的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制度的区别

1、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新劳动争议首部司法解释规定了强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

2、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差异

在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1号规定的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制度中东坑镇律师,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则视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制度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补偿。并且补偿和经济补偿不能同时适用。

3.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赔偿标准

1、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符合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如果雇主已按时付款,则无需再次支付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原意,可以考虑不再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总额50%以上1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应付金额。

3、相关裁判标准目前尚不清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理解。

对于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有提及。但具体的裁判标准尚不明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认识。

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根据个案情况灵活作出决定。需要避免对该规定的误解,造成误判。到目前为止,该条款的适用仍由法官在个别案件中酌情决定。相信积累一定的司法经验后,相关判决的标准将会进一步明确。

4、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赔偿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东莞东坑律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采取拖欠劳动报酬等手段强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非法手段强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没有必要的法律依据。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额外补偿,不仅用人单位难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且也无法同时进入程序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正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强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制度,进一步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承担的义务。还将劳动合同终止与附加补偿制度挂钩,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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