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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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名与上海利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01 案例简介
2013年2月19日,张明与上海立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职务为市场部副经理。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8年1月31日,并约定张明的工作职位为销售经理。自2015年3月1日起,张明负责公司五家门店的销售管理工作。 2016年11月25日,上海利华公司更名为上海瑞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
从2015年10月31日开始,由于租赁合同到期,张明负责的5家门店陆续撤出,其工作岗位后来调整为客户部主管。然而东坑镇律师,2017年1月至同年3月工作期间,张明的考勤记录显示东莞东坑律师,他每个月都有迟到、早退、缺勤的情况。瑞达公司以“扣考勤”名义扣除了张明的部分工资。 2017年5月4日,张明以瑞达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辞职。
2017年5月8日,张明申请仲裁。其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瑞达公司支付: 1、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履约佣金18.9万元;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随后,张明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02 裁判结果
仲裁:
张明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
驳回张明的诉讼;
第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院意见
张明负责的店铺因租赁合同到期,于2016年9月28日撤出。根据查明的事实,瑞达公司与张明已结清其所负责门店的业绩提成,张明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不再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后,双方已就绩效提成达成一致。其后主张的演出佣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2017年1月至同年3月的工资,瑞达公司确实以“旷工”、“打卡”的名义扣除了部分工资。瑞达公司称,扣费的原因是张明未按要求出席,且不同意归还电脑。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明的考勤记录显示,他确实迟到、早退、旷工。他还配备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因此,双方在扣除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争议。瑞达公司并没有恶意拒绝支付其报酬。薪水。此外,瑞达公司已为其在职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仅存在缴费基数争议,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综上,张明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4 东莞东坑律师分析
接受客户委托后,我们团队与客户充分沟通并了解案件事实。我们团队凭借处理多起劳动人事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认为法院不应支持张明的诉讼。主要是以下原因: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瑞达公司并没有不提供劳动条件。事实上,该店因相关租约到期而关闭,张明后续的职位调整也是双方商定的。张明也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了半年多,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2、根据瑞达公司提供的证据,确认张明负责的店铺于2016年9月28日因租赁合同到期撤出后,瑞达公司与张明已结清了该店面的履约佣金。他所负责的商店。张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再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后双方就绩效提成达成一致。其主张的后续演出佣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瑞达公司并非无故拖欠张明工资,而是以张明出勤为由扣留了其部分工资。瑞达公司对张明进行岗位调整后,对张明提出了出勤要求。但张明的考勤记录显示,他确实迟到、早退、旷工。瑞达公司克扣其部分工资合法合理。
基于对上述要点的把握,我们团队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官简洁地阐述了我们的观点。最终,本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明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期案例分享我们团队代理的案例,文章涉及各方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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