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幼儿园玻璃卸货事故责任分析:李某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承包了某幼儿园部分工程,需要玻璃,遂从西安购买玻璃,并联系司机将其运至幼儿园。司机只负责交通。当玻璃装车时,现场人员发现其中一块玻璃出现裂纹。店家随后重新补发了一块新玻璃,但破裂的玻璃仍放置在车上。与此同时,被告人李某联系程某某前往幼儿园卸玻璃。程A忙,无法前往,于是程A联系原告程B单独卸下玻璃。玻璃运至幼儿园后,原告开始卸玻璃。当原告程毅举起最后一块有裂纹的玻璃时,玻璃突然破裂,伤及原告的左臂。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上肢外伤(左上臂分离不完全,左上臂肌肉、神经、血管断裂)。上臂)。还发现,在拆除玻璃的过程中,原告穿着短袖上衣,戴着手套。
【不同意】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交付的工作,即将玻璃卸至指定地点,被告按约定支付报酬。原告在提供劳动成果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劳动活动。卸货时间和地点均按照被告的指示安排。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成立劳动关系。原告在劳动活动中受伤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或者不确定的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此类合同强调支付标的是劳务,通常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通过指定的方式提供指定的服务。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二款列出了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六种承包工作。这种类型的合同侧重于完成的工作结果。虽然客户对承包商也有要求,但这些要求往往纯粹是为了工作结果。承包商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完成合同。提前自由安排生产经营,完成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回到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原告在劳动活动中受伤的东莞东坑律师,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受劳方,明知所装玻璃存在缺陷而未将缺陷玻璃告知原告,有过错;同时,原告作为劳务提供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卸货工作,因此事先知晓卸玻璃的危险性。易碎品本应预见到相应的危险,但他却穿着短袖衣服卸货,未尽注意安全义务。他也有错。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过错程度,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疗原告损伤的费用。
【延伸思考】
上述案件涉及个人提供服务时服务提供者受到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可见,用人单位有一定的安全防护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现代人工作生活忙碌,可能没有精力采取安全措施。如果使用专业的家政服务公司,能避免因突发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吗?下面将讨论当劳务提供者受到损害并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劳务提供者、受劳者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家政服务中派遣制与用工制的法律关系分析
目前,在家政服务行业中,家政服务公司与劳务提供者之间主要有两种管理情况:一是派遣制,也可以称为员工制,即家政服务人员是家政公司的员工。服务公司并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家政公司为服务人员支付工资并购买保险。用人单位需要与家政公司签订使用工作时间合同,家政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派遣员工提供家政服务。另一种是中介制度,家政服务公司作为中介东坑镇律师,向家政服务人员或雇主报告家政服务机会。家政服务人员或雇主支付报酬。家政服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服务关系后,用人单位向服务人员支付工资。
在派遣制度中,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管辖。双方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不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一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只有使用关系。用人单位为单位时,除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履行义务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为在岗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实行连续聘用正常工资调整机制。
在中介制度中,家政服务人员和用人单位分别与家政服务公司形成中介法律关系,双方分别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中介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为合同成立提供便利的,中介活动费用由中介人承担,中介人有权收取报酬;不利于合同成立的,中介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动所需的费用,但不得要求报酬。通过中介促成的合同(即家政服务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家政服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或者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家政服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在职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费用。生育保险,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例如,现实中,一些家政服务人员可能有犯罪记录或不良就业记录。中介机构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让用人单位做出选择。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需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家政服务中劳务人员伤害或第三方伤害的法律分析
在派遣制度下,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受伤或者死亡,由于家政服务公司与服务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主张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因实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赔偿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家政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由谁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为单位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政服务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补充责任是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过错或者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因劳务而给他人的。上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代理制度下,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活动造成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服役人员人身损害的,赔偿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双方订立合同时,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家政服务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受伤或者死亡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权益。 。
家政服务人员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家政服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家政服务人员追偿。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和用人单位都是个人,那么个人之间就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服务提供方因服务而遭受损害,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相应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接受服务方因过错给提供服务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因提供服务方的过错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该损害的全部后果; (三)双方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都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总结
通过上述法律分析,不难看出,调度系统和代理系统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同时,国内服务中的派遣和代理服务所需的费用也不同。因此,无论您是考虑法律风险还是成本,希望您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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