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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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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主

时间:2025-01-05 21: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案例一:成都某银行分行诉四川某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管辖纠纷案

【关键词】主从契约;案件管辖权;管辖协议

【典型意义】快速准确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是提高金融案件诉讼效率、优质高效审理和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涉及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但两种合同关系在事实和法律上相互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担保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均规定,主要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合同和保证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主合同约定有效协议管辖的,无论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协议管辖条款,以及担保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有管辖权法院的认定按照主合同处理此案。该管辖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快速确定案件管辖,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8月3日,某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某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四川某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对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日,该行与成都、重庆某科技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2月27日,某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某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四川某集团公司等签订《还款协议》,规定某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上述贷款四川公司将由四川某集团公司偿还。四川某集团公司不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成都某银行分行有权向借款人四川某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追偿还款责任。原担保人以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为准。因四川某集团公司未按《还款协议》规定还款,成都某银行分行将借款人四川某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等担保人诉至人民法院法庭。成都、重庆某科技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担保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成都某银行某分行未对协议管辖条款作出合理解释。该协议的管辖条款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担保人住所地为成渝科技公司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成都、重庆某科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都、重庆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认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共同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定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的管辖应根据主合同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确定,而不是根据《担保合同》确定。因此,作为从属合同的《担保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以及合同提供方是否对协议管辖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不属于本案管辖异议必须审查的事项,也不影响本案的管辖。本案有管辖法院的认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杜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大连某服务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关键词】责任保险;责任的确定;第三者;要求保险赔偿

【典型意义】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等各种新的就业形式纷纷涌现。新业务中员工权益保护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为了应对新业态的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往往会购买短期雇主责任保险。一般来说,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应由被保险人行使。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未行使请求保险金权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行使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它。本案中,送餐骑手作为短期雇主责任保险项下的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未行使保险金索赔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向保险人提起保险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准确把握“赔偿责任的认定”条件,结合案件相关事实,认定外卖骑手虽未取得关于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有效法律文件,也未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能够确定的”,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这促进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有效保护了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事实】2022年5月15日,大连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该员工名叫杜,工作类型是外卖骑手。保险期间为2022年5月15日0时至2022年5月16日24时。《雇主责任保险保单》中《保险单详情》中的《特别约定》载明:“指定的雇员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是指接受某一团体等的配送订单的骑手。如果被保险人的员工在某一团体等中从事工作。与配送无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在承保范围内。 “被保险人员工从事某团体配送相关活动”是指被保险人员工在接到某团体订单后,前往提货、送货、取货的期间(最长回程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杜某于2022年5月15日19时42分18秒收到平台指定的配送订单,于20时23分04秒完成配送,并于20时25分骑电动自行车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无责任。当天,医院诊断杜某软组织损伤(右手、左肘),右手第四掌骨骨折,左侧桡骨头骨折。 2023年5月4日,北京市民事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评定杜某身体伤害为九级工伤。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杜某作为第三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取得明确大连服务公司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与大连服务公司协商确定责任,故裁定驳回杜某的起诉。杜某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未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以下情况:一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予以确认;其次,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协议;三是其他可以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情形。本案中,大连某服务公司杜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注册雇主责任险。杜某是大连某服务公司的骑手,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分娩期内受伤住院。经鉴定,他是残疾人。而且,大连某服务公司也是本案的当事人,该公司的赔偿责任正在审理中。能够查明,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能够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其他情形”。与此同时,距离杜受伤已经过去近两年了。大连一家服务公司既没有直接对杜某进行赔偿,也没有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提出保险赔偿请求。本保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类。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未提出请求”的情况。据此,杜某合法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成渝金融法院遂裁定撤销原判,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重庆渝中分公司诉谭某某与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关键词】搭便车;交通事故;风险显着增加;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共享经济的高度发展,有效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质量。家庭用车作为网约车,符合大众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和方便、快捷、集约、安全的出行要求,已成为共享经济的常见模式。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网约车车主的出行次数、班次、行驶路线、出行时间、费用分担等因素,准确认定网约车服务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投保主体风险显着增加,依法保障网约车出行。维护车主合法权益,对于推动共享经济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基本事实】2022年4月11日,谭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车与王某驾驶的一辆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的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万多元。经查,谭某某出行前在滴答出行软件上发布了打车信息。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谭某某正在从事网约车业务。谭某某的小型车由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乘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了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金2000元。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车在某保险公司重庆渝中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乘员责任险等保险。由于责任方未能足额赔偿,王某某向其保险公司提出了先行赔偿申请。向王某支付车辆维修费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谭某及其保险公司追偿。

【判决结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谭某某驾驶的车辆以非营业性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车辆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投保机动车的危险性显着增加,是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责任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发生变化; (二)使用范围发生变化。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发生变化; (四)因变更等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变化; (六)危险程度增加的持续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因素。根据查明的事实,谭某某从事网约车业务每天接单量不足2单,出行时间、出行频次、路线、费用分摊均在合理范围内。涉诉行程的出发地距谭某住所附近,目的地距谭某工作地点附近。综合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谭某某的拼车行为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投保机动车的危险性显着增加,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扣除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已缴纳的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金后,判处该公司向保险公司重庆渝中分公司赔偿。

案例4 张某诉成都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关键词】成渝双城经济圈;司法合作;结合案例评估

【典型意义】加强川渝两地跨区域司法协调是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本案配送骑手在配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先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后又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四川省成都市法院。两起案件的审理都需要对当事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为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两地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打破地域限制,通过跨区域协作形成司法合力,采取联合案件鉴定方式,避免重复物理鉴定。通过对当事人的检查和基础数据采样,实现同一鉴定 两地法律解决程序 在医院内对不同性质的案件进行认定,对不同残疾程度的评估标准进行认定,是司法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益探索和具体实践。成渝铁路建设共建双城经济圈,为推动川渝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途径。 、便捷公正的司法服务保障。

【案件基本事实】张某是某外卖平台的注册配送员。 2023年7月10日,张某在外卖平台购买了由某保险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23年7月10日0时至2023年7月11日01时。2023年7月10日,张某在重庆巴南区送外卖时与彭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张某全身多处骨折,受伤严重,住院64天后出院。张某与保险公司就保险理赔事宜协商未果。 2023年12月,他向某保险公司成都中心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纠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2024年2月,张某向事故发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彭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张某向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东莞东坑律师,法院委托重庆市西南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认定。等级。进行法医鉴定。两起案件虽然因性质不同,伤残程度的认定标准不同,但都是针对同一身体残疾的伤残认定。通过体检和基础资料收集即可满足两例的鉴定需求。经双方同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共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中获取了张某的伤残检查数据,并协调对接渝西南司法鉴定所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鉴定。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优化内部流程,及时合并两起鉴定案件,并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为两院出具了鉴定报告。张先生根据评估报告与某保险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进行交涉。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成都中心分公司及时向张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案例5:文化公司张某某等与银行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决议;交易对手;合理审查

【典型意义】在金融活动中,企业担保体系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金融流通、降低金融风险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依法提交相应的公司决议。债权人对公司决议的审查不是简单的形式审查,而应达到合理审查的标准。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保证责任的严重后果。本案中,虽然担保人提交了由股东签署的公司决议,但金融机构未能审查并发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发生变更。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没有有效的对外担保公司决议,金融机构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影响。明确债权人合理审查标准,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合规审查,强化风险控制管理,有效发挥担保体系功能,确保金融债权依法实现。

【案件基本事实】2019年7月30日,张某某与某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银行借款900万元,贷款期限三年,年利率9%。同日,某文化公司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为张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文化公司向银行出具的批准该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已由其股东签署。随后,因张某某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某银行重庆分行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归还贷款本息。某文化公司对张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发现,《担保合同》签订前,某文化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发生变更,在提交给银行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股东为原股东。股东。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银行重庆分行的诉讼请求。张某某、文化公司等提出上诉。成渝金融法院认为,在提供担保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签署人并非公司股东。某文化公司提供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代表公司签订《保证书》。某银行重庆分行本可以通过公共信息平台查询《担保合同》签订时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名单,但未进行合理审核,不予受理。鉴于某银行重庆分行与某文化公司均存在过错,故改判文化公司为善意对方,故《担保合同》未对公司生效。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张某无法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例6:某小额贷款公司与罗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关键词】年利率;本金和利息均等;格式条款;不利的解释规则

【典型意义】利率条款是金融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借款人显着展示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本案中,贷款人在贷款合同利率条款中注明的利率与合同所附《还款表》中的利率不一致。贷款人按照《还款表》实际计算并收取的利率明显高于标明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条款,应当做出不利于标准条款规定的决定。” 《条款一方解释》规定了不利于贷款人的解释,对于推动金融机构依法正确披露交易价格、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维护金融市场的诚信和公平。

【案件基本事实】某小额贷款公司与罗某及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附《还款明细表》),约定罗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万元,年利率13.34%贷款期限24个月,还款采用等本付息方式。同时,《还款计划》规定,贷款分24期偿还,以及每期到期还款金额。贷款发放后,因罗某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某小贷公司起诉法院,请求判令罗某偿还贷款本息,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按照合同所附《还款明细表》载明的还款金额,按本息等额计算实际年化利率,实际年化利率为23.79%。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34%计算等额本息还本付息,并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多付的金额后作出判决。某小额贷款公司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认为东坑镇律师,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贷款利率。本案中,《借款合同》明示年利率为13.34%,但根据合同所附《还款表》实际收取的利率明显高于明示利率,相关利息费率协议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一般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的决定。”一方的解释。 《借款合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应当对公司作出不利解释。借款人应按约定年利率13.34%支付利息根据每次还款后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7 谭某某等人诉某上市公司与柯某某虚假陈述责任系列证券纠纷

【关键词】集团证券纠纷;模型判断;专业支持;平行案例;简化试验

【典型意义】资本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审理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群体纠纷案件中,成渝金融法院运用“示范判决+专业支持+平行案件简化审理”机制,有效提高了审理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鉴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涉及大量涵盖整个国家的投资者,成都 - 尚一金融法院已为证券纠纷的示威判决制定了指南。通过选择具有常见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示威案件,首先要审理和裁决,它将促进随后的判断。简化的试验程序,简化的事实确定和平行案例的简化判断文件。同时,依靠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注册和清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我们建立了专业的支持机制,并使用正常的沟通和协作平台,例如信息共享,调查和证据收集,损失计算和专业意见咨询,以提高有效解决集团证券纠纷。通过根据法律行使司法权,我们将严重惩罚证券市场的财务欺诈,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帮助在资本市场中建立法治。

[基本案例事实]从2017年到2019年,一家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与大量客户和商家签订业务合同,并制造消费数据,从而使其营业收入和利润膨胀。上市公司在以上三年的年度报告披露了虚假记录。市场于2021年12月29日关闭后,上市公司发布了一份公告,指出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因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和法规而决定提起诉讼。后来,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的广东监督局发布了“行政罚款决定”,证实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非法的,并对公司和当时的主席Ke 施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投资者Tan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家上市的公司和Ke 弥补其投资损失。在涉及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成都 - 尚一金融法院接受的数百起案件中,坦·穆穆(Tan )起诉一家上市公司和Ke 的证券错误陈述责任赔偿案件被选为试用模型案例。

[判决结果]成都金融法院裁定,案件涉及的虚假陈述的内容是一家全资子公司的三年营业收入和利润。该公司在三个年度报告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是连续的,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产生了不可分割的影响。它可以被视为一种虚假陈述的行为。第一次实施日期,即2017年年度报告的发布日期,应为实施日期。提交案件的通知应是宣布公告后的第一天交易日是披露日。在根据法律确定“三天的价格”之后,成都 - 昌对金融法院使用专业支持机制从和的证券监管机构那里获取行政罚款信息,并从中国证券中获得投资者的交易和 Co.,Ltd。和证券交易所。根据数据,中国证券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被委托以计算投资者的损失量。在模型案件中,法院确认,上市公司的虚假记录导致不准确的财务数据,该数据构成虚假陈述,支持投资者的合理薪酬请求,并裁定Ke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宣布第一阶段的判决后,维持了二判决。该模型判断为确定随后案件中常见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基础奠定了基础。通过示范判断机制,成都 - 昌对金融法院简化了诉讼程序和判决文件,有效且适当地尝试了160多个涉及同一被告的平行案件,并将和解时间平均缩短了50%以上。

案例8:关于重庆航空投资公司与通用航空公司之间的金融租赁合同的执行争议

【关键词】财务租赁;飞机执行;真诚和文明执行

[典型的意义] -金融法院坚持诚实信仰和文明执行的概念,通过“根据案件实施措施”来促进咨询,并积极优化法律业务环境。该案的一个当事方是一家国有企业,另一方是私人企业。在案件执行期间,成都 - 尚QQING金融法院有意识地服务了整个局势,根据法律行事,根据法律行事,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积极组织的相关当事方以对交付6架飞机,最终达成了一项协议,并成功完成了涉及飞机的案件。交付工作。在有效地振兴资产的同时,我们敦促企业有意识地执行,使用良好的文明执行行为来创造良好的合法商业环境,并有助于确保实施改革任务,例如“三个挑战和一项振兴”。

[基本案件事实] 2019年3月,重庆的一家航空投资公司与一般航空公司和一家金融租赁公司签署了“金融租赁合同”一家通用航空公司的选择。 PC-6/B2-H4飞机通过委托金融租赁将通用航空公司租赁给一家通用航空公司。后来,双方之间引起了争议,并发生了诉讼。涉及该案的六架飞机很长一段时间。成都 - 昌以及金融法院裁定,一家通用航空公司应在金融租赁下将六架 PC-6/B2-H4飞机返还给重庆的航空投资公司,并赔偿损失。由于一家通用航空公司未能在有效的法律文件中指定其义务,因此重庆的一家航空投资公司申请了成都金融法院的执法。

【裁判结果】

在执行期间,成都昌对金融法院发现,该案所涉及的主题是特殊的可移动财产,涉及众多材料和更改飞机交付的注册程序。飞机的转移还涉及确定适航性,航空监管部门批准该路线,在机场停车,维护后以及许多其他事项。成都 - 尚一金融法院遵守真诚和文明执行的概念。考虑到双方在航空业都有背景经验,法院“根据案件”制定了执行计划,并积极组织双方和机场运营商,以进行有关飞机交付和随访有关的事项的详尽讨论。进行谈判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最终导致各方达成协议并成功完成了飞机交付。六架飞机长时间的飞机再次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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