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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站项目总承包合同性质界定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一、相关背景资料
新能源电站项目的建设和安装直接影响项目运营、发电效率以及并网后的收入。在补贴电价逐步向“平价上网”过渡的阶段,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和投资者高度关注建设进度和质量状况。从公开裁判案件情况看,2019年至20241件光伏、风电项目施工及设备安装纠纷7000余起,主要涉及施工延误、质量缺陷等纠纷。其中,由于EPC总承包采购,施工问题尤为集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在一些法律的适用上还存在一定差异。
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和评论
焦点问题一:新能源电站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界定
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建市[2020]96号公告,公布新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东莞东坑律师,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合同范本。行业实践。在新能源电站项目建设中,EPC模式也被广泛采用进行开发建设。但由于电站工程设备标准的约定较为繁琐、详细,很难直接套用建设工程通用模板,这使得双方在起草合同文本时变得更加复杂。它是根据项目情况协商制定的,但也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第一个是如何界定这种借鉴示范文本和草案本身规定的合同的性质。
第一类判断意见:新能源发电项目签订的EPC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
类似案件索引:(2017)最高民辖151号; (2015)民医中字144号
第二类裁判意见:新能源发电项目签订的EPC合同为承包合同或其他无名合同。
类似案件索引:(2018)苏民再261号; (2020)粤民申1519号; (2018)鲁民中2002号
从法律角度评论:
司法机关对新能源EPC合同性质的认定主要区别于建设工程合同和合同,而合同性质的最终认定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管辖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立。支持:在程序层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不受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当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提前,但需要充分考虑“一裁一终”的程序规则和相应风险,在合同项下,承包人享有留置权,订货人有权随意终止;在建设工程中,建设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对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比承包合同具有更多特殊性。实践中区分它们的因素包括: 1、合同标的物是否为房地产; 2、履约主体是否有法定资质要求; 3、性能和交货是否有法定检验标准; 4、是否存在法定缺陷保证和保修义务等。具体到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一般情况下,我们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因为:从合同标的物中,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直接在地面建设,属于电力基地设施建设范畴。此外,大多数项目的使用寿命为25年。在此期间,项目占地的性质和用途不会发生变化。建设成果构成土地上的不动产,与合同内容明显不同;从绩效标准来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光伏发电项目电气设计规范(NB/-2019)》和《并网光伏发电开机验收技术规范》 《电站(GB/-2019)》等国家推荐性标准。这些外部标准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调整或限制了双方约定的范围,新能源项目置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管控之下,建设项目特征明显。不过,也需要考虑每种情况的具体情况。如果合同名称为“总承包合同”,但合同内容仅包括电池组件安装、变电站设备调试、电站试运行、缺陷消除等,或者如果某些分布式光伏的施工内容工程只是在现有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上铺设面板,其法律特征更接近于合同。
焦点问题二:竣工日期确定及工期延误责任纠纷
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竣工验收合格,标志着工程质量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标准,可以交付发包人正常使用,竣工日期的确定也将直接影响一些工程建设纠纷的实质性裁决结果。在新能源电站项目中,工期一直是项目建设的重点,尤其是“抢装”期间,“630”、“1230”等抢工期的情况十分常见,这也引发了新能源电站项目的建设。能源电厂纠纷 第一类具有行业特点的纠纷:工期、竣工日期纠纷。
判断意见:电站已移交业主并投入使用的,以实际占有并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类似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第894号; (2017)最高法4412号
从法律角度评论:
新能源电站工期的重要性,除了之前的国家补贴外,还在于对建设合同履约结果的评价:一是竣工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工程款的支付价格。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的规定,竣工是指工程建设已经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工程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接受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而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相应的保修期开始。退款期也同时开始;其次,工期延误的认定会涉及到违约责任问题。一旦工期延误,根据延误原因,将产生“工期延长”或“工期违约”的后果。该认定可能涉及“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变更”等事实认定以及进一步判断。 “延迟”事实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施工延误原因的认定一直是各类工程纠纷中较为复杂的争议,且多数情况下可能涉及工期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议不明确且工程尚未实际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付款时间。正因为如此,发包人和承包商经常就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产生争议。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竣工日期可以按照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竣工验收报告提交日期和“移交”日期确定。占有”,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占有转移”存在不同看法。多数意见认为,只有按照项目用途使用项目,或者以营利等为目的使用、转让项目的,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转让占有”。但在某些案件中,法院认为东坑镇律师,即使工程没有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只要承包方要求承包方撤离、实际接管工程场地、悬挂承包方的牌子,利用工厂存放物品等,可视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不必按照计划用途使用。 2
无论是施工延误还是质量缺陷,都属于违约责任问题,其法律后果包括强制履约、降价、损害赔偿等。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部分集中在因发电量不足而产生的发电量上。就工程、设备质量等损失赔偿而言,本次纠纷涉及多个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我们将在本报告的下一篇文章中重点讨论。
焦点问题三:所购电力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买方异议期限纠纷
根据民法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新能源电站建设过程中,发电、变电等设备直接影响发电效果。晶体硅组件、逆变器等设施设备可能需要安装、调试和运行一定时间,才能更准确地检测出质量缺陷。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检测确认,或者已经签收设备,是否会失去质量异议的权利?
裁判意见:买家在收货单上签字仅作为对设备外观和数量的检查,并不视为对设备质量的确认。买方仍有权利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类似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1114号
从法律角度评论:
质量缺陷异议是对买方“要求全额付款的权利”的保证。如果卖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修理、降价,甚至退货。至于是否签署收据单据等,涉及债权法下的“承兑”问题:根据一般理论,事实上的承兑与法律上的承兑并不完全等同。前者体现在当事人是否接受货物。后者要求确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因“完全履行”而消灭。从事实上的验收到法律上的验收,所需的条件包括“买方验收合格”。 3 实践中,争议的根源在于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买家表示“接受并接受”?我们认为意图的表达需要明确或者可以推断。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来判断。如果合同约定的检验周期过短,客观上无法完成全面检验,或者买方对物流运输交付的设施设备仅签署收货单据,则难以视为全面检验。已完成。
但超过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买方仍拖延或未将质量缺陷通知卖方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问题在新能源电站设备购销纠纷中十分常见。商业交易和消费交易的参与者和合同主体有很大不同。当商业实体购买设备和其他活动时,他们通常比普通消费者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各国立法中经常对此进行区分。 《民法典》正式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解适用的意见特别指出,必须严格控制商业交易中的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 4 买受人收到发电设备等后未提出异议的,存在质量异议且未通知出卖人的,司法机关很可能认定标的物符合质量标准。 5 另一方面,超过异议期并不意味着卖家可以高枕无忧,因为除了质量缺陷异议期外,还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约束,且卖家有相应的保修期保修期内的义务。 ,这一点在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中都得到了明确。 6
三、争议解决建议
1、签订EPC合同时注重合规审查,消除潜在的无效因素。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新能源项目EPC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控制不严格,导致EPC合同在诉讼中被认定无效,导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失去效力。应有的约束力。除了白纸黑字、串通投标、资质缺陷、违规分包等现象外,还存在大量新能源电力EPC合同因土地审批手续不齐全、缺乏规划建设证书而被视为无效的情况。 7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未办理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实践中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必然导致EPC合同无效存在争议。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安全生产许可属于行政法规,不属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评价。 8 此外,虽然实践中施工许可证通常由总承包商办理,但法人主体是建设单位。发包方必须及时监督总承包商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助,避免此类纠纷。法院认定未能取得相应许可属于当事人的过错,进而影响了损失赔偿责任等问题的认定。
2、竣工验收具有确认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付款条件的法律效力。如果进行“预备竣工”,必须特别注意相应的风险。在国家给予高额“上网补贴”期间,新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当年的电费补贴,经常出现“虚假验收”的情况:即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每一步验收符合前述国家标准,但通过土建安装验收后,完成所有书面材料,直接进行并网验收,交付承包方使用,并进行竣工验收报告将同时发布。如上所述,竣工验收对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法定要求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进行“内部验收”、“虚假验收”等,将彻底扰乱国家标准。受理过程也会增加法院对相应问题的判决难度。在现有案件中,虽然司法机关可以探究双方的真实意图,进而判定工程是否已验收并接受9,但更多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认定承包商验收并使用电站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违反工程质量。合格确认构成“准备完成”。 10 本案中,无论电站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发包方若仍以电站并网发电时尚未正式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导致承包人长期无法收回预付款,法院会倾向于推定工程质量合格,进而判决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11
3、注意区分设备固有缺陷和施工活动引起的质量问题,及时向有资质的单位索赔。据公开统计,目前光伏发电项目正在执行的建设标准有300多项,其中国家标准137项、行业标准133项、各类协会团体标准40多项。目前风电项目正在实施的建设标准近500项,其中国家标准137项,行业标准346项,各类协会团体标准10余项。 12 当承包方主张工程质量责任时,承包方很可能提出因果抗辩,声称质量缺陷不是由施工原因造成的。与其他建设项目相比,新能源发电项目涉及的专业技术更为复杂,集中式电站大多建在人烟稀少的野外地区。质量问题往往是由地质气候变化、野生动物破坏等因素引起的。情况复杂。承包方很难证明质量问题与施工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发包方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交付电站,其本身就有过错,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国家补贴,并获得盈亏。抵消视角也会让法官引入实质性公平的考量。因此,一旦发现工程确实存在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商应立即以信件、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进行修复,或及时采取有效的证据保全措施,并启动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因举证不力而造成的实质性不良后果。
附:高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索引
特别说明:为了方便读者,我们仅列出交易实践和纠纷案件中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九十九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2019年4月23日);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施行日期:2019年4月23日);
4、建制[2017]138号第八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施行日期: 2017 年 7 月 1 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第三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1.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威科集团公开案例统计。
2、参见(2017)最高院民申2188号关于沉阳龙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裁定。
3、详见韩世元《合同法概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第4版,第424-425页。
4、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着的《中国民法典适用百科全书·合同卷(二)》2023年版。
5、参见(2019)最高法民终字第185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共289期)。
6、参见(2019)最高民终第38号《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民终663号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包头市山麓盛鑫能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山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参见(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522号关于甘肃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建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 (2021)陕西民中第67号晋能控股山西电力有限公司与陕西雄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8、参见(2019)运31民终522号云南汇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盈江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确认书; (2014)万民终字第00414号陈宜良、徐协文、应天平、陈秀芳就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9、参见(2018)鲁民初16号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鼎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威海鼎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判决书,刘索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0、参见甘肃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2019)最高法民终1369号; (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电建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等
11、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判断意见。例如,在(2017)赣民终133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对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是否支付工程款等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本案一审判决认为,涉案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四个阶段的综合验收。但二审判决认为,涉案工程已被承包人占用、使用,且已满足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应当支付款项。该案随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维持二审判决。
12、参见全国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开信息汇总统计(访问地址:);中国光伏行业协会(访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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