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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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解释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法律问题,制定本解释。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
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东坑镇律师,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修复的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要求承包商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商非法分包或者非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商超越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视为无效合同的,不予处理。得到支持。
第六条 双方就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达成一致。承包人按照协议要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计息标准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同类贷款利率。除了。
双方未约定垫付资金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双方未就预付款利息达成一致,承包商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合法劳务资质的承包商与总承包商、分包商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分包的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支持:
(一)明示或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竣工,且未在承包人催促的合理期限内竣工的;
(三)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的;
非法分包或者非法分包承包建设工程的。
第九条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终止施工合同的,应当支持: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后,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未竣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竣工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重建,承包人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东莞东坑律师,应当支持。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 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并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础进行维护。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建设工程移交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经鉴定为合格的,鉴定期限为工期的顺延。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工程价款按照约定结算。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未付工程价款的计息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利息自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二)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
(三)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且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日期。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以签证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书面文件确认。如果承包商能够证明承包商同意其施工,但无法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第二十条 双方约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复的,视为已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协议办理。承包商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内容与已登记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已登记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案件部分事实有争议的,仅鉴定有争议的事实,但争议事实的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要求鉴定全部事实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发生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承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单位以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作为被告向承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列为当事人。承包人仅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修方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建筑物损坏或者人身、财产损失的,保修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和建筑物业主或者承包商对建筑物损坏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适用于施行后受理的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释的法律条款共有28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诸多突发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限制,为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提供了充分、全面的法律规定。保护他们的权利。并有有力的证据。不过,无论相关法律规定多么详细,在面对运用法律权利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向东莞东坑律师诚实说出自己面临的问题和实际情况。一旦你隐瞒了一些东西,你可能会直接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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