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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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生活安宁权是特殊隐私权,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本文节选自王黎明:《生命安宁的权利:一种特殊的隐私权》,发表于中州学术期刊2019年第7期。本文未经原作者审阅。
【作者简介】王黎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民商法网授权作者。
全文共3347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自美国学者沃伦等人提出私人生活和平权以来,关于这项权利的性质和内容一直存在争议,至今尚未有统一的结论。然而,在现代社会,安居乐业已成为人们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社会稳定秩序、个人和睦相处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应该提供生活安宁和赋权。然而,就民法而言,生命平安究竟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还是隐私权的组成部分,或者只是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生命安宁权:一项特殊权利》一文中表达了他对个人生命安宁的本质及法律保护制度建立的看法。隐私权”,并提出了民法典中人格的定义。权利编辑器的隐私部分明确规定了和平生活权的立法建议。
1. 和平生活权本质上是一项私人权利
个人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稳定、安宁的私人生活并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沃伦和布兰代斯在《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权定义为个人独处的权利,并认为法律不仅要保护个人免受身体侵害,还应很好地保护个人的心理和精神。 -存在。和平。隐私是“个人自决”、“个性”、“个人人格”等价值观的缩影,而隐私权的重要价值在于保护个人人格,形成健康有序的人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私人生活安宁权,但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第27条实际上确认了私人生活安宁权,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也明确提及了私人生活安宁权。的私人生活。保护。因此,民法典人身权编有必要在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私人生活安心权作出规定。
在我国,保护生命平安是各部门的共同任务。就民事立法而言,其重要职责是赋予个人和平生活的权利,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和秩序。应当指出,和平生活权首先是一项私人权利。这项权利之所以得到法律的承认,是因为这项权利并不反映公共利益。其核心功能是维护个人私生活的安宁,保护个人的私人利益。其次,和平生活权是人格权,必须在人格权法中予以规定。主要原因如下:第一,保持私生活平静、不受干扰,是幸福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个人的独立人格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人们应该有个人精神自由,追求精神生活自主,保护私人生活安宁是维护个人自由和私人生活自主的重要内容;第三,保护个人生活安宁是维护个人尊严的重要内容。尊重人格尊严,需要尊重个人对自己和私人空间的充分掌控,排除他人的非法介入、非法偷窥、非法干涉。
2. 个人生活安宁权应成为隐私权的组成部分
(一)和平生活权不应被视为一般人格权
诚然,将和平生活权视为一般人格权是有一定比较法律依据的。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实际上起到了一般条款的作用。在德国法律中,人们普遍认为隐私领域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但事实上,个人生活安宁权不应被视为一般人格权。理由如下:第一,个人生命安宁权自产生以来就与隐私权密切相关。比较法中也普遍将其视为隐私权的组成部分,不宜将其纳入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其次,将和平生活权纳入一般人格权,不符合一般人格权的制度功能。一般人格权是超越特定人格权保护人格合法利益的框架性权利。然而,和平生活权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而是一种类型化的人格利益。第三,将个人生活安宁权纳入一般人格权,可能会导致私人生活安宁权的普遍化。
(二)个人生活安宁权仍属于隐私权
因为从隐私概念产生之日起,它就包含了私人生活安心权,而通过隐私制度保护私人生活安心权,有利于法律规则的适用。因此,在比较法中,私人生活的安宁被包含在隐私权之中。 (见下表)
我国民法分编草案将隐私权纳入涵盖私人生活安心权,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首先,这一做法不仅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也是对民法通则通过以来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涉及侵犯生命安宁权的案件也被视为侵犯隐私权案件。其次,个人生命安宁权与一般隐私权一样,属于私人生活事务,而非公共利益。因此,私人生活的共性决定了生命平安权可以纳入隐私权的范畴。第三,如果将个人生命平安规定为特定地域的人格权,也可能存在如何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的问题。第四,将个人生命安宁权纳入隐私权范畴东坑镇律师,可以借助成熟的隐私保护规范来保障个人生命安宁,有利于法律条文的简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侵犯个人生活的安宁只是侵犯隐私权的一种方式。民法典人格权部分应当积极规定个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的内容。
(三)个人生活安宁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
一般隐私是指自然人对其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等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泄露和干涉的状态。私生活和平主要强调个人私生活享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非法干扰、非法偷窥的权利。私人生活和平作为一种特殊的隐私权,与其他隐私权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三、个人生活安宁权的客体
(一)个人安生对象的特征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私人生活安宁的范围不断扩大,其对象范围也变得十分广泛,包括居住、居所或其他个人空间的安宁、正常生活的安宁以及交往的自由等。他们有以下特点:第一,是维护个人私生活稳定、安宁状态的利益。这种利益纯粹属于私人生活,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它实际上是私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生活的平静与隐私权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其次,主要体现为精神利益。通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来保障个人生活安宁是不恰当的。否则,个人在主张权利时需要证明其身体、健康等受到损害,不利于该权利的保护。第三,这种兴趣有一定的局限性。其认定标准不能以个人主观意愿来判断,而应根据具体实践和场景确定,并结合行为人侵犯生命安宁行为的次数、强度等客观因素。考虑在内。
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的内涵也在不断拓展,但其核心内容仍然是保护生命平安和生命秘密。因此,隐私的内涵和保护程度需要用合理预期的标准来衡量。
(二)个人生活安宁权的具体客体类型
1. 私人住宅和宁静
住宅宁静是指个人的住宅不受他人干扰。任何人不得无故频繁敲门或半夜在外面大声喧哗。在现代法律制度出现之前,人们达成共识,认为住宅是个人享有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现代社会后,空间隐私概念的发展突破了将空间作为有形财产保护的传统模式,将私人空间的保护从财产权保护延伸到隐私权保护。这本身就是法律进步,体现了对个人自由和人的尊严的尊重。
2. 个人住宅以外的私人空间的和平
随着个体生活可支配的私人空间范围不断扩大,私人空间不再局限于居住空间,其他有形或虚拟的私人空间类型也随之发展。此外,公共空间中也可能存在私人空间保护的问题。这种私人空间包括临时使用的公共空间、公共场所中个人合法控制的空间等。在这些私人空间中,个人的隐私和安宁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3.日常生活中的宁静
个人有权过上正常的生活,不受他人干扰。这种生活的平安不仅包括个人日常生活的平安,也包括个人家庭生活的平安。权利人有权排除他人偷看、跟随、关注等形式的非法干扰。
4、通讯安全
交往宁静是个人交往不受他人干扰的状态。现代社会,短信、微信骚扰问题严重扰乱了个人生活的安宁,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因此,在现代社会东莞东坑律师,通信安全已经成为个人重要的个人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4.民法人格权部分应在隐私权中规定和平生活权。
作为一项特殊的隐私权,个人生命安宁权是否应在人格权中予以专门规定一直存在争议。部分争议如下:
从民法分编草案的规定来看,并未单独规定私人生活安宁权,但从解释上看,个人生活安宁权实际上包含在隐私权之内。只有积极确认和平私生活人格利益的性质,才能为权利人主张人格权提供基础和依据,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人格权部分确实有必要将生命平安明确规定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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