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房屋买卖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物权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大多数人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如果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事实上,情况不一定如此。那么,房屋买卖纠纷的管辖权到底是什么?下面绿途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详情请阅读下文。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因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产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商业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住房销售合同,适用不动产纠纷;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管辖地。不动产未办理登记的,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准。
1、房产纠纷仅限于部分产权纠纷
产权是指人们对事物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产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完整形式,包括财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指以使用物的价值为目的的其他财产权利东坑镇律师,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权是指使用物的价值的其他财产权利。保证债权到期得到清偿,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产权纠纷是基于产权关系的纠纷。它们与债权纠纷构成民事纠纷的常见类型。
2. 财产通常分为两类:动产和不动产。
因不动产产权的确认、使用、收益、处分、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产权纠纷。实践中,区分房地产产权纠纷和房地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模糊性,例如哪一??类纠纷属于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的确认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区分产权变动原因和后果的原则认定纠纷的性质和原因。因产权变动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如产权设立关系的担保合同纠纷、产权转让关系的买卖合同纠纷等,都属于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债权纠纷;就产权纠纷而言,因产权关系的成立、所有权、效力、使用、收益等产生的纠纷,属于产权纠纷。
3.由于专属管辖权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协商一致修改,因此其适用范围应尽可能限制在真正必要的范围内。
因此,《解释》将专属管辖的房地产纠纷限定为“因房地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等产生的财产纠纷”。除此之外,其他不动产产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四、几类特殊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实践中东坑镇律师,一些涉及房地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等。除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之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涉及当地问题。土地承包管理政策、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判断标准,协助地方政府处理此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又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支付、执行拍卖等,由建筑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执行。
房屋买卖纠纷中,一般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登记簿上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未办理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致电法律地图网站咨询东莞东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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