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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经济面临问题及法律治理协调

时间:2024-10-22 20: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关于作者

熊文钊,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国家制度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主要著作有《现代行政法原理》、《文化法制建设》。

概括

创作者经济是基于互联网平台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当前,创作者经济面临着注意力补偿利润阻碍可持续发展、平台可控性强偏离去中心化趋势、包容审慎的监管规则在实践中难以平衡等问题。未来应以“协调主义”为理论基础,构建创作者经济和法律治理的协调机制,重点协调多方利益、现有法律基础和新的网络环境,以及创作者经济和法律治理的协调机制。治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社会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创作者经济的法律规制需要兼顾平台的私有主体地位和公共管理作用,解决平台代码和技术固有的法律风险,并从“世界数字化”的视角。

创作者经济及其发展历史

“创作者经济”是指个体创作者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创意内容,以吸引受众、扩大影响力,并不断循环这一过程以持续盈利的经济行为。创作者经济的兴起是互联网和自媒体平台发展的外在表现和必然阶段。它为创作者提供了表达自我、分享情感、获得收入、灵活就业的新机会。这也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机遇。新能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创作者经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Web 1.0是万维网发展的最早阶段,具体体现为由管理员维护的静态HTML页面和统一托管在服务器上的网页数据形式的网站。 Web 1.0时代,创作者将自己的创意内容展示在网页上,根据用户点击流量和平台定价来获取利润。就内容而言,这一时期互联网内容创作的技术门槛较高。这是一种单向沟通。它由平台创建并拥有。用户对互联网内容处于被动接受状态,难以与内容进行互动。在这个时代,互联网平台既是创意资源的拥有者,又是创意内容的主要获利者,因此中心化程度很高。

Web 2.0时代,互联网内容创作的中心已经转移到用户身上,用户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双向交互和互动合作。用户与平台交互功能的出现,给创作者经济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从Web 1.0到Web 2.0的转变,是从平台到用户到用户到用户的转变,从少数数据控制者的统一主导到广大用户的广泛参与。网站和应用的成熟和发展让更多的用户参与到互联网内容创作中,创作者经济的主体也在不断扩大,主要包括创作者、消费者、平台和广告商。一方面,创作者和平台可以通过消费者直接支付获得收入;另一方面,他们可以通过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来获得广告商支付的广告费。这种获取收入的方式也使得平台话语权不断提高,创作者经济呈现“马太效应”。

Web 3.0时代,元宇宙浪潮下的创作者经济在技术手段、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定价机制等方面都进行了重组。 “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保证了数据交易的公开可追溯性;不可替代通证(Non-Token,NFT)将数字创意转化为更具传统财产特征的数字资产,并保证数字资产的安全性。安全、自由地进行交易。创作者通过元界创作平台进行创作,并将内容展示到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等智能终端上,从而拥有自己创作的数据,并进一步在利益分配中获得更高的话语权。 Web 3.0时代的创作者经济让区块链技术支持的去中心化创作成为现实。创意内容的所有权从平台共享转向用户所有,这对于创作者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时代,只有不断激发创作者的创作活力,提高平台内容的吸引力,才能更好地吸引更多用户的加入和互动。鉴于此,只有营造良好的平台生态环境,让更多用户参与平台内容??的共建和创新,平台才能保持更持久的活力。

创作者经济是什么样的

创作者+电商模式。创作者+电商模式是指创作者在分享的内容中嵌入产品链接东坑镇律师,或者通过直播直接销售产品。此类创作者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是卖货,可分为自营创作者和他人经营创作者。自营创作者,即创作者推广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例如,一些创作者拥有自己的网上商店,并通过直播等方式推广商店产品。对于其他类型的创作者,即创作者是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产品品牌与创作者或MCN(Multi-、多渠道网络)公司签订合同,创作者对产品进行推广。创作者靠销售分享利润。

创作者+广告模式。创作者+广告模式的具体表现是,创作者受广告主委托,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相关内容,宣传品牌和产品,并接受广告主的佣金,或根据平台的激励政策,根据内容浏览量获得相应的广告。 。分享收入。这种模式的主要表现是创作者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图片、文字或视频进行专门的产品推广,或者将产品推广信息融入到日常、知识、娱乐等内容中,也就是所谓的“软文章”。

创作者+知识模型。在这个“内容为王”的时代,创作者主要依靠自己的才华、天赋和实力来生产内容,吸引平台用户,用流量“吸钱”。也有一些创作者以内容和服务为突破口,通过打造定制课程、提供独家内容来换取付费或奖励,从而实现内容变现。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没有平台用户直接支付的奖励或其他付费,平台也会根据阅读、点赞等数据向创作者分配创意收入。

创作者+IP模式。 IP是知识产权( )。在文化产业或泛娱乐产业中,“IP”主要体现为著名文化创意作品(文学、影视、动漫、游戏等)的高价值知识产权,不仅限于经典的知识产权类型。 ,但涵盖了相关作品的全部财产价值。因此,可以说IP主要体现在文化创意名著的高价值知识产权上。目前,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快速发展,创作者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已经出现在很多平台上。未来Web 3.0时代,IP的价值将越来越高,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不可替代性将逐渐被打破。个体创作者及其创作内容可以通过媒体、行业、领域的衍生来实现。知识产权转型。

当前创作者经济面临的问题

注意力补偿阻碍可持续发展的利润。进入21世纪,数字技术日新月异,进一步加剧了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矛盾。经济交往频率加快,消费者的“注意力”变得稀缺但重要。注意力能够有效促进资本增值,注意力经济的发展为资本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内在和外在感知就成为了资本的感知力量。目前创作者的主要经济盈利模式依赖于吸引眼球、获得关注。这种模式主要带来以下问题。

第一,虚假营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Web 2.0、Web 3.0的交互性,为各类群体推荐产品和服务创造了条件和机会,使得参与创作者经济的门槛几乎为零。创作者的受欢迎,必然意味着创作者具有不同的个人素质和职业素养。加之缺乏事先审查和监管,创作者在选择产品和分享内容的过程中会为了盈利而进行虚假宣传。问题包括提供虚假文创内容或虚假产品描述,甚至触及法律底线。虚假营销或宣传的一种形式是通过流量欺诈来制造自己的账户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假象。流量造假的手段有“买粉丝”、“买评论”、“刷单”等。比如在搜索引擎搜索某个创作者账号+“流量”、“报价”等关键词,一些在线营销和推广公司似乎会向创作者提供数十万粉丝帐户的报价。流量造假会欺骗、误导企业和消费者,对其他同类商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创作者经济生态,败坏行业风气。

二是故意误导。例如,创作者在分享产品使用体验时,往往会按照商家的指示,在输出内容中融入一些“隐藏广告”,“以分享体验的名义为产品做广告”。更何况,表面上看是创作者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评价、实验和体验,实际上纯粹是商家的软广告。此类广告隐蔽性强、诱导性强。更容易获得受众的信任,从而误导消费者。它被归类为“盲目”营销。这种行为距离虚假营销仅一步之遥。

三是追热点,打造同质化内容。在创作者经济中,流量是指相关内容或账号的粉丝数、评论数、点赞数、搜索数、浏览数、转发数等,反映了相关内容或账号的受欢迎程度,是创作者实现经济利益的基础。为了获得更大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流量,创作者会涌向容易引起关注的信息资源,即追逐热门话题。热点的出现呈现出阶段性特征,在一段时间内会被众多创作者反复模仿和利用。待热度过去,创作者们才会将目光转向下一个热点。可以说,真正将自己的创意融入到内容中的创作者并不多。大多数创作者还处于模仿和学习的阶段,导致创作内容高度同质化。在创作者发布的内容中,消费者需要排除许多不相关信息的干扰,才能找到内容的关键要素。在此过程中,由于信息超载或情绪驱动,消费者的注意力很容易被分散。很难专注于自己真正感兴趣的事情。

四是过度恶意炒作。追逐热点的创意内容同质化进一步加剧,将逐渐演变为“创造”热点、引领潮流。常见的表现形式是通过断章取义、夸张、时空错位等手段,围绕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或敏感问题煽动敏感群体的情绪,从而形成讨论热点。这种行为也距离虚假营销行为仅一步之遥。

平台的强可控性背离了去中心化的趋势。互联网正处于从Web 2.0到Web 3.0的过渡阶段。元宇宙、NFT等新兴元素将在未来互联网时代占据一席之地。互联网平台将逐步由平台制定规则,与用户签订格式合同,发展成为所有参与者的共享平台。构建共治共享,创造者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在享受其他创造者创造的价值。创作者之间的联系会不断加深,平台的存在感会逐渐减少。创作者、平台、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将不可避免地重新分配权力,去中心化的创作者经济将形成支撑元宇宙内容的基础。

当前,平台作为“把关人”在交叉、创新、竞争等方面向纵深拓展,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权力(利益),改变了传统的主客体、公权与私权的理论,政府与公民 政府的“二元结构”以其特定的身份和性质,与政府和公民一起构成了公权力、公(私)权(利)、私权的“三重架构”。从外部来看,平台和创作者一样,作为私人实体,受到法律规则和市场规范的约束;从内部来看,平台依靠吸引创作者加入平台,成为“站长”,对其实施统一管理。被赋予某些公共属性。平台与其内部创作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也进一步扩大了平台的权利(权力),平台与创作者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例如,平台凭借平台内庞大的运营商和消费者基数等积累的优势,利用强大的算力分析大数据,监控创作者账号的运营状况,对消费者的个性化搜索进行排序,从而集中流量。 。效果在顶级创作者群体中尤为突出。 《互联网创作者经济白皮书》显示,目前,个人账户粉丝数低于5万的长尾创作者比例达到83.2%。这些处于中下游的创作者创作的内容更难获得流量和粉丝,没有可能将流量变现并获得利润。

此外,平台还会对创作者在其他平台发布的内容进行限制,消除竞争,实现垄断。例如,在分享视频、图片、文字等内容时,很多创作者会在多个平台上更新相同的内容。一些平台为了减少自身用户的流失,会限制创作者在其他平台更新相同内容,否则将无法在其他平台更新相同内容。当涉及到后续的内容推广等合作时,一些创作者不愿意放弃自己在这些平台上的流量数据,因此迫于压力不得不妥协。总而言之,当前平台与创作者的关系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如此强的可控性决定了平台对自主权的重视,但也背离了创作者经济去中心化的未来发展趋势。

实践中很难平衡包容性和审慎性监管规则。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加大政策引导、支持保障,创新监管理念”。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的监管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当前对平台经济的监管要求需要在宽容与审慎监管之间寻找平衡与互补的可能性。但对于经济活动哪些应该“普惠”、哪些经济活动应该“审慎监管”,还缺乏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导致具体操作在实践中开展起来比较困难。

现阶段,由于网络平台兼具管理便利性和技术先进性,能够协助政府履行越来越多的准行政或行政职能。平台逐渐成为“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利之外的第三方”。在此形势下,个别地方政府对交易行为和交易风险的审慎监管以及对平台自主行为的容忍,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平台逃避公权力审查、挤压私人权利的范围。以同时也是卖家的创作者来说,“场外交易”可以扩大交易规模,简化交易环节,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其他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他们更加熟悉和方便可以提高他们的消费体验,但目前大多数平台在自治过程中都禁止这种行为,例如小红书APP的《社区自治公约》明确规定买家和卖家需要在自治内完成交易。禁止创作者通过个人页面、评论、私信等方式引导站外交易。违反规定的创作者将面临平台封禁账号、取消站内运营资格等处罚。平台以保证买卖双方交易安全和体验为由,对现场交易进行规范,是合理的。但一味打压其他平台的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会不断增加创作者和消费者对平台的粘性,平台可能会滥用监管政策偏袒自己,导致垄断或失范等风险。与其他平台的不正当竞争。

此外,平台对创作者的监管态度也暴露出同样的问题。目前,平台对创作者准入和管理规定的普遍化,体现了其对创作者进入平台“鼓励、支持”的灵活理念。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门槛低。由于目前平台准入机制尚未完善,创作者不一定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或资质。对于一些MCN公司来说尤其如此。虽然他们的公司本身已经获得了相关的经营活动许可证,但真正开展创意活动的人往往只是经过短期培训的业余爱好者。二是主观性强,缺乏统一标准。由于创作者本身对事物的感受不同,并且受个人情感偏好、收取品牌推荐费、以吸引消费者关注为导向等因素影响,不同的创作者往往针对同一事物发布多种创作内容,平台在进行审核过程中,难以及时有效地识别和捕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违规账户极易“复活”,难以实现长期监管。比如,一些因内容违规而被平台封禁的创作者,在消失一段时间后,仍然可以更换新账号或“转移到”其他平台发布新的创作内容。有时候,为了追求流量,平台在监管过程中可能只进行形式审核,而没有严格控制实质性内容的审核,这让它们仍然能够生存。当事后出现问题时,他们保持“谨慎”态度,采取“点对点”应急监管。这种监管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短期内出现的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应急处置方式的弊端仍将凸显:一方面,其规定可能缺乏上位法律依据,可能不够科学、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点”的不断重复可能引发法律内容碎片化,从而给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创作者经济的法律规制

理论基础:协调主义。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过程中,垄断公司利用其丰富的企业资源,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以维持其地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从此,国家权力这只“看不见的手”介入,形成了公私权力的结合。计划经济完全采用行政计划手段而不是“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经济运行,并试图通过政府干预从根本上消除资本主义经济的缺陷。但由于有效信息供给不足、政府机构效率低下、权力寻租倾向等原因,行政计划无法完全符合经济运行规律,受到众多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影响。 。结果必然是计划失败东莞东坑律师,需要经济体制改革。计划经济和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轨迹表明,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或过度依赖计划调节并不能促进经济平稳发展。一种模型的固有缺点需要另一种模型的优点来改进。

协调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缺陷与政府失灵的对立统一的经济学。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一体化特征所决定的,也是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原则之一。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都不是万能的,都存在失效的现象和可能性。片面依赖任何一方都会导致市场面临危机。因此,应当强调经济法的协调性。

经济和行政法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诸多矛盾的产物。因此,它们具有多重价值目标,且各种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公平与效率、管理与自治、政府规制与市场规制等方面。创作者经济的法治治理需要协调多重价值目标。矛盾。既要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价值主张,又要满足创作者、消费者等社会成员具体、现实的利益需求。还要保证创作者经济产业发展的活力。 ,还要防止市场过度自由造成的不良后果;既要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又要确保政府监管运行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通过对创意经济的有效监管,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合理监管。规定。

对协调主义创造者的经济法律规制。以“协调主义”为理论基础,创作者经济与法律治理的协调机制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协调创作者、平台、政府等多方利益。创作者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根本上与平台扩张、社会秩序重塑引发的更为复杂的利益平衡问题有关。利益法理学主张“法律是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他们认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有利益需要保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也应分析法律和实践问题。研究、考虑相关利益、评估行为、满足和调和利益冲突。创作者经济的法律治理最重要的是为相关主体提供一套行为规范和框架,对创作者经济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引导、评价和执行,从而调节和平衡利益、平衡利益。在纵横交错的世界里。在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中,要协调平台与创作者、创作者与创作者、创作者与其他用户、政府与平台、政府与创作者、平台与平台的多方关系格局。

其次,协调治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权利义务分配的协调是利益协调的自然延伸。创造者经济作为一种结合了在线社交和商品供应链功能的新型商业模式,基于其移动性快、虚拟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需要在治理过程中进行协调,实现多方参与的全链治理。党联动。 。在治理过程中,需要政府、平台、创作者等不同主体共同参与、协调治理。如上所述,我国当前的互联网平台具有提供网络服务的民间实体和拥有“公权力”的平台治理实体的双重身份。平台自身的治理“力量”正在逐渐加强,这将无形中影响创作者自由创作的能力。 、信息认知、内容发布等方面的权利带来挑战。大多数时候,创作者无法实质性参与平台的规则制定和行为控制决策,平台通过发布格式条款直接管理用户。但现行法律对于政府在创作者经济治理过程中行使公权力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政府治理仅停留在表面,治理权力的实际主体往往是平台;对于创作主体来说,更注重他们的表现。义务,缺乏对创作者权利的监管。创作者在网络平台主导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秩序中处于弱势,其维权机制值得重视并不断强化。针对创作者经济出现的乱象,需要发挥多元主体作用,形成“政府-行业-平台”监管、他律、自律相结合的良性治理体系,引导健康发展创造者经济。

最后,现有法律基础与新网络环境的协调。创作者经济的法律治理也面临着时空变化给传统法律理念及其运用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和挑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传统法律中的人、物、物的基本概念不断被超越,基于平台产生的事物不断突破客观世界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当前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框架仍然建立在现实世界的物质基础之上,面临着虚拟宇宙、数字财产、数字身份等概念的冲击。这些概念完全突破了传统法的自然人基础和逻辑权利概念。由于法律概念及其适用基础的变化,传统法学理论中的价值目标、因果关系、法律思维、行为方法等也需要经历一个范围拓展、包容适用乃至理论重构的过程。与物理空间中的社会关系不同,网络空间中的社交网络是由各种互联网主体通过虚拟交互方式构成的。尤其是随着平台技术变得越来越聪明,法律治理需要基于对平台运营机制的科学理解和洞察力,以及对自动算法操作和决策的精确控制。它的最佳形式应该是法治的要素和技术。元素的“三维嵌入”使技术要素能够充分理解和吸收法治法治的要素和有效性,并将诸如平台大数据和算法等技术规范整合到当前的法律规范中,以实现“技术规格的合法化“平台。

关于创作者的经济和法律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首先是平台角色的转变和平台法律法规的改革。在创建者,平台和政府的三方实体中,平台是公共和私人利益的交汇处,将追求私人利益作为企业和公共服务要素作为基础设施,并可能代表他们执行一些政府管理职能。它的法律法规是创建是良好经济治理的关键。该平台最初是作为新兴网络经济形式出生的,因此它具有追求私人利益的特征。随着平台的扩展,其影响力每天都在增加,逐渐达到甚至超过物理市场的规模,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平台逐渐获得了必不可少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同时,由于其庞大的规模和易于管理,也将通过平台的空间和规则来实施一些政府管理职能,例如征收税或与法律合规性相关的某些监管行动。因此,尽管法律法规尊重平台公司对私人利益的追求,但他们还需要协调并考虑如何更好地实现其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平台的定性问题。他们是否应该仅将它们视为具有一定影响或市场优势的普通私营企业,还是应该被视为已转变为公共基础设施(某些部门已经在行使行政授权的管理职能)?从协调主义的角度来对称地思考,以传统的工业形式,有一个具有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管理财产的机构的企业化趋势。这不仅存在于计划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而且存在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中。 。例如,医院,学校,自来水,电力,天然气和其他公用事业的一定程度的盈利程度。对平台的各种角色的调节也可以指传统行业中的公私融合现象。一方面,从确保公平竞争并因此保护创作者的利益的角度来看,有必要防止平台滥用其优势或市场优势;另一方面,从更好地执行该平台的公共基础架构或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来看,它需要从政府,法律法规中获得一些正式授权,以规范其管理行为,而不是成为寻租的手段灰色场。这种授权将进一步引起次要法律问题:一方面,以防止平台滥用通过授权获得的权力;另一方面,为了执行平台获得的权力,它需要获得更多的“权利”或“权力”授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共享和使用政府信息以及相应的义务。

第二个是“代码是法律”与世界数字化息息相关。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代码规则”的概念已经出现,即代码是法律。但是,区块链技术并不是“代码统治”的全部。如果区块链技术提供了交易安全性的保证,这使得在合同领域“按照代码进行规则规则”,那么人工智能为侵权确定提供了技术支持,从而使知识产权侵权与创建者的经济与创造者的经济密切相关。”审判代码的统治出现。创建者经济依赖的平台是另一种“代码规则”:平台,网络规则,算法和人工智能管理平台的“代码空间”,而元词将现实世界与代码空间分开。一起接缝。这正是因为网络和平台的空间具有“代码规则”的性质,该性质结合了代码的准确性,隐藏算法以及它的性质,它仍然受到人类控制的最终控制,确定与传统市场实体相比,网络平台具有更大的功能。力量应该促进并确保这种力量有益而不是邪恶。平台用户,包括代表私人权力的创建者和代表公共权力,限制和使用平台的“权力”的政府,这将对平台的“权力”的行使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基于平台本身的双重公共和私人属性,创造者经济的法律监管的核心应为平台的监管或使用。考虑到这一点,除了上述平衡平台的作用外,既是私人利益主题又是公共权力的“代理”,还必须正确处理“代码规则”或“”之间的关系。技术规则和“法治”,特别是为了避免在“代码”和“技术”中隐藏的法律缺陷。在实现法律要素和技术要素的“三维相互嵌入”的过程中,如何确定技术参与引起的风险是问题的重点和困难。当然,我们不能因为窒息和放弃任何有这种风险的人而停止进食。但是,面对技术和代码的复杂性,最终无法通过人体和传统立法技术解决此类问题。因此,仍然有必要依靠技术来解决技术为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并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来确定固有的法律风险,甚至是“代码”和“技术”的法律缺陷。

与平台相关的另一个趋势是世界的数字化。数据权利的兴起反映了现实世界中的重要发展趋势:数字化变得越来越普遍。数据权与财产权不同,因为它们的对象分别是完全不同的信息和事物。但是,可以在包含传统知识产权对象的范围内广泛理解这些数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对象外,流行的“数据”或数据的新特征作为生产因素确实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对象不同。就创造者的经济而言,创作者创建的大多数结果受知识产权法规的监管,但是他们的数据权问题也需要注意。与仅强调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联系的“元评估”概念相比,“世界数字化”是指数字空间对真实空间的全面再现。例如,个人信息不再仅仅是个人信息,而是通过无处不在的摄像机将一个人的身体状态和运动转变为数字内容。因此,对于创建者经济的法律规定,创造性内容作为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交易仅是第一层,而第二层作为数字生产的因素也非常重要。此外,某些创意内容可能只是通往其他的桥梁(生产因素),或者它本身就是生产要素的数据。鉴于这一点,从传统现实世界到数字世界的法律移植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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