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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

时间:2024-10-22 20: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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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情形包括:

经济补偿=0。17种情况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N,用人单位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41种。

经济补偿=N+1。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在三种情况下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代通知金)。

1.经济补偿=0

17.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2、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6、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9、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10、劳动者采取胁迫手段,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11、劳动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12、劳动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并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条款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并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15、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16、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17、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2、经济补偿=N

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41种: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六)用人单位采取欺诈手段,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七)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八)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危险,促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条)26条)

(九)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十二)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十三)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十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进行危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十五)用人单位违法指令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15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二)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30日后进步。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条)

(三)劳动者不具备岗位任职资格,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

(四)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条)

(五)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职工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一条)

(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依法裁减职工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一条)

(七)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造、经营模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裁减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一条)

(八)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一条)

(九)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十)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十一)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十二)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十三)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十四)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十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因下列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降低条件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导致被派遣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以下12种情况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务派遣雇佣关系成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务派遣雇佣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提出退回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返还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三)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要遣返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四)用人单位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需要遣返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五)劳务派遣雇佣关系成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劳务派遣雇佣关系无法继续,用人单位需要退回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东坑镇律师,需要返还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八)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需要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九)用人单位被撤销,需要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要返还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一)经营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经营,需要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二)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时,被派遣人员需要返回。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3、经济补偿=N+1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要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1、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30终止雇佣关系的提前天数。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劳动者不具备任职资格,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具备任职资格,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也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

(一)计算期间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东坑镇律师,职工月工资高于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劳动者的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2) 计算基础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应得职工工资计算,包括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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