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刘玄龙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等十大典型案例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一、刘宣龙、张建军等15人盗伐林木案
二、马加文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3.陈伟强、董伟时等人盗掘古墓案
四、麦自强等7人污染环境案
5.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金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七、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洛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合同无效纠纷案。
8.碌曲县人民检察院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九、灵宝市裕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纠纷案
10.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刘宣龙、张建军等15人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选龙、张建军等15人在子午岭腹地连家边林区实施盗伐柏树、挖柏树根牟利等犯罪行为。被告人刘选龙、王文熙等先后砍伐柏树66棵,立木蓄积量共计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建军等8人先后挖柏树根40次,共计价值116.36万元;被告人袁建平等11次帮助转移他人被盗柏树根,共计价值32.04万元;被告人丁慎宝、齐登云等7次先后购买他人被盗柏树根,共计价值20.04万元。
【判定结果】
甘肃省子午岭林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选龙、张建军等15人的行为,构成盗伐、盗窃、窝藏、隐匿犯罪所得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缓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3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盗伐造成生物资源和水土资源严重破坏的刑事案件。子午岭被誉为黄土高原天然物种“基因库”,子午岭林区是黄土高原中部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区,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区,该地区的森林资源对于稳定黄河水质水量、维持水土稳定、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盗伐是严重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审理,有力地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严惩了犯罪分子,同时也增强了公众对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激发了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责任感。
二、马格文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马加文报案称其出租屋被盗。因被盗物品疑似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公安机关在马加文住所内发现多件野生动物制品,还从抢劫马加文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身上缴获多件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除被告人马加文合法收购的马鹿鞭7根、马鹿茸5只外,还有其非法收购的熊掌16只、鹿鞭6只、鹿筋52根、鹿尾7条、麝香7只、雪豹皮1张、鹿茸1只、盘羊头1只、鹿肉1小袋、狼头2只等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人民币万元。
【判定结果】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嘎文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明知雪豹、白唇鹿、麝、马鹿、盘羊、棕熊等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收购、运输、贩卖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嘎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除被告人合法收购的涉案野生动物制品部分依法予以返还外,其余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引发的刑事案件。不买卖,不杀害。三江源地区作为青藏高原腹地,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多样,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在非法贸易利益的驱动下,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本案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价值巨大。该案的审理,震慑了三江源地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彰显了法院严惩非法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贸易的决心,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3.陈伟强、董伟时等人盗掘古墓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陈伟强、董伟实等人在芮城县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被盗墓葬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被告人陈伟强、董伟实等人盗掘出土铜鼎、铜壶、铜米、铜盘、铜器、铜饰物等20余件。一件铜米售出40万元,一件铜盘售出22万元。经山西省文物交易中心鉴定,被盗墓葬均为西周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有墓葬结构破坏、遗物丢失,给西周历史文化研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涉案铜板目前已追回,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为一级文物。被告人陈伟强、董伟时因涉嫌盗掘古墓罪被网上追诉期间,被告人陈国伟等人明知陈伟强、董伟时有犯罪嫌疑,为逃避司法机关追诉,将其送往四川。
【判定结果】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伟强、董伟时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多次私自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尉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致使原有墓葬结构遭到破坏,现存文物大量流失。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罪。一审法院以盗掘古墓罪,判处被告人陈伟强、董伟时分别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两被告人违法所得十四万元。被告人陈国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的有期徒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起盗墓刑事案件,涉案墓葬位于山西芮城古魏国遗址保护范围内,属于黄河流域文物群。遗址内分布着大量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是黄河流域古魏国区域文化历史的见证,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本案判决结合涉案墓葬的保护级别、盗墓数量、被盗文物的等级以及盗墓对原墓葬结构破坏、残存文物损失等造成的危害后果,综合判断,予以量刑。依法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的决心,以及推动黄河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传承的司法导向。同时,此案对帮助盗墓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对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具有教育引导作用。
四、麦自强等7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麦自强安排被告人尚小峰、贾建利、王孟光、高金明在孟州市南庄镇被告人杨玉利染坊的羊皮染色工序中添加铬粉,并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桑坡村公共排水沟。被告人杨玉利明知其羊皮染色车间不具备处理铬液的条件,仍将其车间租给麦自强进行羊皮染色,并收取费用。经测定,杨玉利染坊外排废水中铬含量为23.1毫克/升,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多,属严重环境污染。
【判定结果】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麦自强等六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总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被告人麦自强、尚小峰、杨玉丽的行为对环境有直接危害,故对被告人作出禁令,禁止其在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麦自强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麦自强、尚小峰、杨玉丽在考验期间被禁止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孟州市是黄河千里长堤“左岸0公里”的起点,也是黄河出山区、进入平原的第一座城市,孟州市南庄镇是亚洲最大的羊皮加工生产基地。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要求,当地存在较大的水污染风险,对黄河流域孟州段水体保护构成严重威胁。本案依法对环境污染罪被告人适用环境保护禁令,禁止三名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污染相关经营活动,将生态环境保护阶段推向推进阶段,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预防为主原则,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
5.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金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山东巨野金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河南精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酸性废水交给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寇忠翰、寇子伟等人处理。后寇忠翰、寇子伟联系金雪建等人,将上述工业酸性废水通过金雪建所在的范县污水处理厂暗管非法倾倒至河南省范县城镇污水管网。经鉴定,该工业酸性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范县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上述工业酸性废水的能力,废水中的危险物质排入黄河支流金蹄河,对金蹄河造成严重污染。经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巨野公司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地表水损害金额358万余元,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11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89万余元;精忠公司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地表水损害金额175万余元,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5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43万余元。
【判定结果】
本案部分当事人已触犯刑事犯罪,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审理期间,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巨野公司分两期支付治理费用459万余元、358万余元,精忠公司分两期支付治理费用224万余元、175万余元; (二)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如果两被告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并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经第三方评估,两年内产生的废水符合排放标准,且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两被告在协议生效后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第二期付款。当两被告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等于或者大于第二期付款时,两被告不再支付第二期付款;(三)两被告购买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可以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第二期付款的相应金额; (四)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两被告应当在全国性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跨省非法倾倒工业废水污染黄河主要支流、严重危害黄河流域水安全的刑事案件后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被告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分期赔偿,先行垫付部分环境治理修复费用、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费用,并积极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并将技改资金用于抵扣二期环境治理修复费用,不仅最大程度地修复了生态环境,也积极助力了企业的绿色转型。本案还探索了涉案化工企业通过购买环境责任险来抵扣环境修复治理费用的方式。环境责任险目前并不是化工企业的强制保险,通过购买该类保险,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大大增强高风险化工企业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最大程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濮阳地处豫鲁冀三省交界,是全国重要的化工基地。被告人违法倾倒工业废水,污染了黄河重要支流金梯河。在相关人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有效衔接,确保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违法将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人员倾倒入黄河封丘段主干道,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经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龙润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龙润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评估鉴定费、专家费用等; (二)赔偿责任以金钱形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分三期(年)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三)龙润公司可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补助,用于其为减少环境污染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抵消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本;(四)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向郑州市铁路运输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判定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公告后司法确认的条件,裁定协议有效;若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协议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补偿协议经法院确认后,首批补偿款已支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倾倒工业废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确认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发挥积极的协商作用,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企业当前经营状况,在协议中确认了承担赔偿责任的灵活方式。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协议,分三期支付赔偿金。通过鼓励企业用技术改造资金来抵消环境修复成本,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从而实现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七、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洛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济南市天桥区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济南市天桥区鹊华烟雨生态农业旅游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济南市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场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合作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济南市天桥区鹊山东社区约176亩土地承包给农场公司,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为每年每亩1000元。农场公司建设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建筑267栋,出租后向专业合作社支付每栋大棚2000元作为合作收益。合同签订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给农场公司,农场公司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混凝土搅拌砖墙、钢结构温室大棚、砖混结构管理房。2018年5月24日,济南市黄河管理局执法部门以农场公司在黄河管理范围内建设砖混结构管理房,影响河道行洪为由,对农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月9日,农场公司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涉案土地合同无效,居委会、合作社返还其前期支付的90万元租金,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
【判定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农场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恢复承包土地原状并返还合作社;居委会、合作社应当共同退还农场公司租金45万元,赔偿农场公司损失8.78万元。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济南中院再审判决:确认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农场公司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合作社、居委会退还租金80万元,赔偿农场公司经济损失8.7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在黄河以内的土地上修建构筑物、建筑物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保证汛期黄河畅通,避免发生洪涝灾害,我国相关法律在黄河两岸划定一定区域为防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有碍防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倾倒垃圾、杂物,禁止从事影响河道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有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土地位于黄河管理范围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生态农业温室及配套管理用房,实际采用混合砂浆及混水砖墙、钢架结构,违反了《防洪法》上述禁止性规定。再审法院依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正确的认定,合理分担了双方的责任,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8.碌曲县人民检察院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8日,明珠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在洮河上游投资建设的阿拉善水电站开始发电投产。根据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有关规定,明珠公司作为用水者,应当无条件缴纳水资源费,但该公司并未缴纳。2011年4月18日,碌曲县人民政府责令职能部门收回该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未采取有效执法行动。在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审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仅出具相应执法文书,并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导致国有资产不断流失。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的督促整改无效,国家利益仍然受到侵犯,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判定结果】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起诉时,明珠公司尚未缴纳水资源费。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然已经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的执法措施,未全面履行处罚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然受到侵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仍有继续履行职责的必要。法院判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明珠公司征收水资源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这是一个公共利益诉讼,即采购案件不履行水的惩罚和收集职责案例,卢克县水上事务和水力局未能充分,全面地履行其惩罚和收集职责,从而长期侵犯了该州的水资源权利和利益。人民法院命令行政机构完全履行其水资源利用监督和收集水电站的法定职责,这些负责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支付水资源费用,敦促行政机构严格实施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红线,并有效地实施水资源的付费使用系统,以监督和指导水资源和保护和保护水资源,并保护和劳力保护和劳力保护和劳力化和劳化,并进行了保护和劳力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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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Co.,Ltd.(以下称为 ),通过其潮汐平坦的水产养殖场所批准的面积,由100多个MU建立。 市镇(以下称为镇政府)向 发出了纠正通知向 停止在黄河湿地中的非法活动,并在黄河湿地和河流内拆除其非法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did not file an or the . On May 26, 2019, the 's of , City, a to the and Rural , that the of be and dealt with to the of the River . On May 29, 2019, with the of staff from the and Rural and with the of , the Town to the fish ponds, clean up waste, and the . , filed an , that the Urban-Rural Zone and the Town 's of 's and other in May 2019 be .
【判定结果】
在河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诉讼后, 上诉了河南省级高等法院。 “河畔湿地的保护”及其鱼池和辅助设施应在订购纠正和实施拆除的过程中拆除,农业和农村办公室,道旺镇政府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坚持。
【典型意义】
这个案件是支持地方政府加强对黄河湿地的保护的一个典型例子。然而,在长期以来,这个地区的河流仍然存在于黄河湿地中的非法占领和建筑,这对黄河湿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并且需要根据法律进行纠正。该案件的执法和诉讼过程反映出,行政器官,采购和司法机构已扮演其功能角色,协调和合作,并在非法占领,非法矿山,非法堆放以及在层次上的良好构建和成就良好的构建良好的效果和成就的良好的构造,对非法占领,非法采矿的构建进行了强有力的结合黄河盆地的生态环境。
10. City诉 的人民检察官的行政诉讼案件诉。
【基本案情】
自2006年以来,Wang 和其他人在黄河上建造了农场。黄河的流动和洪水预防安全;随后,霍宁地区在2019年7月向地区农业和水务事务局提出了一项可行的建议。2019年11月,地区采购官员提起了环境行政的诉讼,要求在地区农业事务和水上事务局的统治下进行统治局根据法律履行其监督职责,并在2019年11月26日及时将土地恢复到原始状态。案件中涉及的育种农场的设施,因此撤回了诉讼,保留了诉讼以确认非法性。
【判定结果】
Hui自治区的地区的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地区农业水局未履行其订购Wang 的河流监督职责,而其他人则在地区的繁殖竞选中均未拆除非法建筑物。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由黄河渠道非法占领的一个行政兴趣案件,以建立生产地点和住宅,建造建筑物和结构,阻碍河流管理区域内的洪水流动,并严重影响了洪水流动,并影响了洪水的预防范围,从而对司法司法造成了行动的潜在危害和生产??安全。根据法律,有效地促使行政当局积极执行其法定的监管职责,并为黄河盆地的生态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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