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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浙民再 406 号:严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2019)浙民再审第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某,女
闫某与钱某于××/××/××××年登记结婚,2002年8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00年1月18日,闫某与钱某婚姻期间,钱某与原房主杭州机床厂签订《公有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一套房改房。闫某与钱某的工龄折算为房改房的购房款。该套房屋原为杭州机床厂分配给钱某的,房改后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主为钱某。2002年8月9日,法院调解钱某与闫某离婚纠纷案时,双方均表示该财产无需法院处理。闫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分割闫某与钱某共同拥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一套房屋,闫某与钱某各占一半。
法院裁定
1. 一审法院
法院判决双方各占一半财产
2. 第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再审法院
修改判决,撤销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钱某、闫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参与房改并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一套房改房,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闫某在离婚时已就该房产归属达成调解协议,其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闫某、钱某离婚时该房产归属问题已解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闫某主张其对该房产拥有50%的所有权份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争议房屋是否为钱某、闫某的共同财产,以及对双方离婚时达成的“其他财产不争议”的约定如何理解。
(1)案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议。虽然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钱某某名下,但该房产权是钱某某和颜某某婚姻期间通过享受辈分优惠等房改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应为钱某某和颜某某的共同财产。钱某某辩称颜某某在房改期间购买该房屋并未出资,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该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2)关于“其他财产无争议”的理解,是指房屋的归属已经明确约定,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处置。对此,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钱某某和颜某某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取得的,双方均清楚自己的权利状况。尤其作为大额家庭财产,离婚时是否分割、如何分割房屋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离婚案中“其他财产无争议”的约定为依据认定财产已经分割。结合钱某某和颜某某在离婚纠纷案调解过程中一致表述的“该财产无需法院处理”,应当认定涉案房屋在离婚案中未分割。因此,钱某某关于双方在离婚时已约定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诉求,法院不予采纳。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在离婚时协议约定争议财产归钱某所有的问题,综合分析案中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钱某主张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争议财产归其所有的可能性较大,本院予以采纳。
理由如下:首先,钱某在离婚调解笔录中称“财产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了,不需要法院处理”,而闫某也表示“财产问题不需要法院处理”,结合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后该房屋已由钱某居住、使用15年以上,且闫某从未向钱某提出分割财产,可以确认钱某称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争议财产进行了处理,即双方一致同意该财产归钱某所有;
其次,涉案房产原为杭州机床厂在上世纪80年代分配给钱父亲的,房改时登记在钱父亲名下。虽然房改时使用了严某的工龄,但显然严某对房屋产权取得的贡献较小。加之在房产登记之初,严某就同意将房产权登记在钱父亲一人名下。因此,双方离婚时认定该房产归钱父亲所有,符合常理。
颜某再次证实,自其离婚至提起诉讼的十五年多时间里,双方联系过多次,但他从未要求钱某分割争议财产。
律师解读
这样的笼统条款我们经常会碰到,本来以为协议已经很明确,认为已经达成一致,但由此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屡见不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因上述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请求撤销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我们必须提醒大家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强制没有财产纠纷的当事人陈述家庭财产状况和具体分割结果。一旦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割出现纠纷,或者即使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失,想通过民事诉讼向另一方索要一定财产,也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所谓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建议大家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尽量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哪怕是简单的咨询,也能帮你保护自己。
冷新禄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法部核心成员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中国地质大学学士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国家心理咨询师
国家执业中药师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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