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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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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芯股份科创板首发过会,背后专利诉讼案件

时间:2024-09-24 22: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第一部分 背景

6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苏州敏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敏芯股份”)通过科创板IPO,这是敏芯股份第二次上市。早在4月22日,上交所就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二十二次审议会议公告》,宣布敏芯股份将于4月30日上市。然而4月30日,科创板股票上市委(简称“上市委”)发布公告称,在本次上市委审议会议公告发布后,敏芯股份发生重大事件,根据相关规定,敏芯股份的会议安排取消。所谓的“重大事件”,其实是敏芯股份与竞争对手歌尔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歌尔股份”)的专利诉讼案。

虽然此次民信股份顺利通过了该次会议,但科创板上市委在审议会议上充分关注了民信股份上述涉及的诉讼情况,要求民信股份进一步详细披露相关诉讼纠纷情况,同时询问了诉讼进展情况、不利诉讼结果的影响、相关的投资保障措施(如有)。

敏信股份在回复审计问询函中表示,公司目前所涉及的侵权诉讼及权属诉讼均不涉及公司主要资产或核心技术,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专利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公司不侵权;初步结果和外部证据已证明公司败诉风险很小;即使专利诉讼败诉,也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这为公司顺利通过本次会议奠定了基础。

民信股份通过诉讼的事实,让我们不禁要问:在目前注册制充分强调信息披露的环境下,提起诉讼,对发行人究竟能产生多大的影响?

第二部分 监管机构要求

我们梳理了主板/中小企业板、注册制创业板(已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上线)及科创板关于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的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五)发行人所持有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业务齐全,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发生或将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业务齐全,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发生或将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2020年6月10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首次公开发行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其中,问题13提及:“发行人存在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如何核实和披露?”答复如下:

(1)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可能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及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定及其执行情况,以及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如该诉讼或仲裁事项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应当充分揭示该诉讼或仲裁的相关风险。

(2)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全面审核报告期内发生及报告期外发生但对发行人仍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及基本事实、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定及其执行情况,诉讼、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发行人提交IPO申请文件至上市期间,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及是否有新的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应当及时补充披露诉讼、仲裁的重大进展以及可能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新的诉讼、仲裁事项。

(3)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比照上述标准办理。

(4)涉及重大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的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或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其他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在提供明确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该等诉讼或仲裁是否对发行构成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从上述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中不难发现,监管部门对发行人IPO过程中未决诉讼问题的审查重点一般是该等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或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

在IPO核准制时代,如果在申请阶段,存在对拟IPO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往往会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对于涉及专利诉讼的拟IPO公司,发审委往往会以更为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应对,通常等到诉讼结束后,才会继续推进公司IPO进程。但正如证监会相关负责人2019年6月28日所言,注册制是一种有别于核准制、核准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其基本特征是以信息披露为重点,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获得判断证券价值、作出是否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而证券监管机构并不对证券的价值和价格作出实质性判断。为此,我们理解注册制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交易所对未决诉讼问题的容忍度。

目前,科创板正如火如荼地推进,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主要以科技创新型公司为主。由于这些高科技公司依赖专利技术开发的特点,公司面临的诉讼纠纷大多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领域。这是该类公司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诉讼败诉,可能引发赔偿问题和专利权丧失,势必影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的业务稳定性。那么公司卷入诉讼是否必然会阻碍IPO上市的步伐?我们来看看以下几个案例。

第三部分 相关案例

除民信公司外,我们还检索到以下两起“以诉方式通过审查”的案件。

1. 景峰明苑

2019年7月23日,科创板开板第二天,上交所官网发布公告称,因科创板上市委审核会议公告后,上海晶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晶峰明源”)存在诉讼,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取消对晶峰明源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成为科创板首例取消审核的案例。晶峰明源的诉讼与其竞争对手杭州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矽力杰”)此前提起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有关。

在上一轮问询回复中,晶峰明源将自身产品及优势与主要竞争对手硅力杰进行了全面对比,并列出了自身产品与硅力杰竞争对手主要技术指标的详细对比情况。通过两类竞品的对比,晶峰明源证明了自身在智能LED产品上的技术优势,也间接彰显了晶峰明源和硅力杰在专利诉讼方面的信心。同时,晶峰明源也强调,涉案专利不涉及核心技术,上述诉讼对发行人经营活动或收入实现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2019年8月26日晚间,上交所公布科创板上市委第十九次审核会议结果,同意晶峰明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19年10月14日,晶峰明源(股票代码:)正式登陆科创板。

(二)鸿合科技

成立于2010年的弘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毅科技”),在2019年1月IPO最关键的时刻,遭遇同行业公司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视源股份”)(.SZ)的专利诉讼“狙击”。后者在境内外发起诉讼,要求弘毅科技停止生产、销售诉讼所涉及的专利产品,并索要巨额侵权赔偿。

关键时刻被专利诉讼笼罩的鸿合科技,原本不被市场看好,却最终在2019年4月4日发布的《2019年第十八届新股发行审核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宣布“成功IPO”,上演“以负案过会”大逆转。原因在于我们发现,在视源股份“阻击”鸿合科技IPO的专利诉讼过程中,行业竞争色彩十分浓厚。在会期在即,监管部门明显察觉到视源股份“明显”阻挠鸿合科技过会的意图,从而对专利纠纷作出了相对理性谨慎的评估,没有放大专利诉讼对鸿合科技的负面影响,也没有打断其IPO进程,让这场疑似恶意的诉讼没有得逞。

鸿合科技(股票代码:)于2019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第四部分 实质性原因分析

通过研究敏芯股份、晶峰明源、鸿合科技三起审查案件,我们总结出这三家公司能够“以诉过审”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1.诉讼不是干涉发行人合法权益的工具

从以上三起案件不难看出,为了阻止竞争对手成功上市,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专利诉讼已成为阻碍竞争对手业务发展的重要策略。对于此类带有明显商业意图的“专利战”,监管审查部门必将履行义务,对招股说明书、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等首次公开发行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如果诉讼情况本质上是同业竞争对手的打压手段,那么这种情况不会对公司的上市发行审查产生影响。

2019年6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和保障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强调,将加强科创板涉企知识产权保护,审慎处理发行上市审核阶段涉及科创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加强与上交所的沟通协调,有效防范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干扰科创板平稳运行。

(二)企业涉及诉讼的风险可控、对公司持续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这里的诉讼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结案的诉讼。对于该类诉讼,由于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明确,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是可预见的,对公司IPO上市的影响相对较小;另一类是未决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或有诉讼可能在财务报告中以“或有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形式体现,可能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对于高科技公司而言,如果公司自身研发技术实力雄厚,已建立了自有核心技术,且公司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体系,未来败诉的可能性较小,或公司尚未形成对特定专利或技术的依赖,诉讼带来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对公司持续经营影响较小,则只要公司如实披露诉讼情况,并不一定会影响公司IPO上市审核。

(三)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解释/回应意见

根据相关案件公开信息,若拟IPO公司存在未决诉讼,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解释/应对思路也极为关键。通常的处理思路总结为:1)充分说明未决诉讼事实及诉讼进展情况;2)说明发行人如何有效应对未决诉讼、是否采取必要应对措施;3)通过分析未决诉讼中各类情形出现的可能性,判断各类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根据案件出现各类可能性,充分审慎地计提坏账准备;5)对每起诉讼结果进行计算分析,说明诉讼金额占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数据比重较小或对发行人影响较小,最终得出结论:未决诉讼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第五部分 结论

我们理解,若发行人存在未决诉讼,监管部门的审查重点并非在于诉讼本身是否存在,而是诉讼带来的风险的可控性以及诉讼对发行人的实际影响。

因此,对于有意在A股市场(尤其是注册制下的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而言,我国监管部门对于未决诉讼的态度是决定公司能否顺利过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注册制的大趋势下,全面披露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发行人而言,其要做的就是如实说明诉讼的发生和进展情况,特别是对未决诉讼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做出合理预期,并给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我们建议公司不要因为担心诉讼可能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而拒绝充分披露或仅进行部分披露。

而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也应秉持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以信息披露为重的理念,重点关注未决诉讼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这一实体问题,在信息充分披露、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均承担合理责任的情况下,企业诉讼不应成为阻碍发行人上市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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