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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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 8 起党员干部借贷收息
东莞东坑镇律获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4日报道称,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湖南省纪委监委近日公开通报了8起党员干部借钱收利息等方式受贿的典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长沙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晓红收取贷款利息等收受贿赂案。2004年至2015年,李晓红利用担任长沙市财政局局长、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帮助个体工商户侯某在契税减免、规章制度调整、报批立项、申请建设办证、获得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为获取并感谢李晓红的帮助,侯某、李晓红约定以“投资回报”的方式给予李晓红好处费。 2003年至2016年,李晓红以个人及亲属名义向侯某借款共计165万元,并收受侯某给予的“投资收益”(实为贷款利息)共计140万元,涉嫌受贿罪。此外,李晓红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019年9月,李晓红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6月,李晓红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衡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廖艳秋借贷利息收受贿赂案。2004年至2018年,廖艳秋利用担任耒阳市委书记、衡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衡阳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个体工商户谢某胜、谢某成、刘某在非法开采煤炭、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在上述三人没有资金需要时借贷收息,或者事先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转让利益,或者在需要资金时以明显高于其他不特定对象的利率收受利益。以借贷收息名义,收受谢某胜等3人财物3500余万元,涉嫌受贿。此外,廖艳秋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021年12月,廖艳秋被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娄底市公安局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局长王成良以借钱还息方式收受贿赂案。2011年至2016年,王成良利用担任衡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等便利条件,帮助个体工商户杨某就任公安局特派监察员、以犯罪手段追讨民事债务;帮助个体工商户宋某竞标项目资产、逃避刑事追诉。杨某、宋某为感谢王成良的帮助,与王成良约定以借钱还息的方式向王成良输送利益。 2011年至2016年,王成良以他人名义向杨、宋二人借贷共计320万元,并收受杨、宋二人共计256万余元“利息”,涉嫌受贿罪。此外,王成良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021年11月,王成良被开除党籍、撤职处分,其涉嫌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李伟借贷利息收受贿赂案。2012年至2013年,李伟利用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职务之便,在民事、刑事案件中为私营企业主周某、苏某谋取利益。为感谢李伟的帮助,周某、苏某与李伟约定以借贷利息的方式给予李伟报酬。2013年至2014年,李伟以他人名义借贷给周某、苏某共计610万元,并收受周某、苏某共计331万余元“利息”,涉嫌受贿罪。此外,李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李伟受到开除党籍、撤销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邵阳市检察院原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陈青云借钱收受贿赂案。2007年至2018年,陈青云利用担任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邵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帮助个体工商户刘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牟取利益,帮助个体工商户陈某通过向邵东县某医院销售药品牟取利益。刘某、陈某等为感谢陈青云的帮助,在并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与陈青云约定以借钱收利的方式给予陈青云好处。 2009年至2019年,陈青云以个人及亲属名义向刘某、陈某等借款共计314万元,并收受刘某、陈某等共计816万余元“利息”,涉嫌受贿罪。此外,陈青云还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018年9月,陈青云被开除党籍、撤销公职。2020年1月,陈青云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陈青云上诉称,其借款并收取利息816万余元不构成犯罪。 2020年6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清云以放贷、收取利息形式收受财物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隆回县政协原党委书记、主席黄河健借钱还息收受贿赂案。2004年至2016年,黄河健利用担任隆回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隆回县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帮助黄某、项某、袁某、范某等4名私营企业主在承包工程、资产收购、土地用途变更、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黄某等人为感谢黄河健的帮助,与黄河健约定,以借钱还息的方式将利益输送给黄河健。2004年至2016年,黄河健以本人、其子等人名义共计借钱给黄某等4人226万元,并收受黄某等人共计303万余元“利息”,涉嫌受贿罪。此外,黄河建还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020年6月,黄河建被开除党籍、撤销公职,2020年11月,黄河建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7、邵阳县委原副书??记刘社清放贷放息收受贿赂案。2006年至2012年,刘社清利用担任邵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东县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为个体工商户肖某、郑某、青某、单某等4人办理刑事案件、土地置换、征地拆迁等事宜提供帮助。肖某等4人为感谢刘社清的帮助,与刘社清约定以放贷放息的方式给予刘社清好处。2007年至2012年,刘社清以个人名义及他人名义向肖某等4人放贷共计460万元,并收受肖某等人共计410万元“利息”,涉嫌受贿罪。此外,刘社清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2020年6月,刘社清被开除党籍,并按规定取消其福利待遇。2020年7月,刘社清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刘社清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月利率低于3%属于民间借贷正常利率,不应认定为受贿罪。2020年9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社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放贷收息”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410万元,应全部认定为受贿数额。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原党工委书记李玉良利用借贷利息收受贿赂案。2008年至2012年,李玉良利用担任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党工委书记、湘乡市城北区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专职副组长的便利,帮助个体工商户李某、黄某在房地产项目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1年,李某、黄某为获取李玉良的帮助,向李玉良借钱,支付的利息高于其公司员工的利息。2010年至2013年,李玉良共计收受李某、黄某给予的“利息”140万元,高于其同期给公司员工提供的融资利息,涉嫌受贿罪。此外,李玉良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李玉良被开除党籍、撤销公职,2015年9月,李玉良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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