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有范围
法治时报记者 王天宇
在海口市发生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妻子马娟单方面与他人达成了补偿协议,而丈夫张强却对此表示异议。随后,这对夫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份协议合法有效。
近年来,类似夫妻一方单独处理家庭事务发生分歧而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情况引发了人们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效力的关注。这不仅关乎夫妻的共同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个人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身边案例:妻子单方签订补偿协议,夫妻同向法院诉请撤销
张强、马娟夫妇在海口居住,他们拥有一栋房屋,恰好符合准备开办幼儿园的吴丹的需求。因此,吴丹与马娟、张强协商后,于2017年11月和2018年9月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了这栋楼的一楼至五楼,并商定了租金和租赁期限等条款。
吴丹的幼儿园开业后,由于民办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的需要,相关部门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幼儿园的设备设施及装修工程进行了评估,并与幼儿园签订了资产补偿协议,接管了幼儿园及相关资产,吴丹的民办幼儿园不得不关闭。
民办幼儿园关闭后,2020年11月,吴丹与马娟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终止原租赁合同、处理装修补偿事宜,并约定相关部门接管后,应按照原先的房租标准直接与房东签订协议。
此后,相关部门还与马娟、吴丹等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了吴丹与马娟2020年11月签订协议的有效性。然而,张强对吴丹和马娟在2020年11月签订的协议提出异议。2022年,张强、马娟一同诉至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判决: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未显失公平合法有效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是基于真实意愿自愿签订的协议,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显失公平之处,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院驳回了马娟、张强的请求。
马娟、张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院,并主张马娟在张强不知情且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与吴丹签署了显失公平且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协议,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
海口中院并未支持他们的上诉请求。该院认为,2021年9月相关部门与相关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了吴丹与马娟于2020年11月份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马娟、张强均在该补充协议中签字捺印。从而可知,张强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应当知道2020年11月份的协议内容。因此,该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类纠纷中,一方是否有权代表另一方处理债务问题,以及这种代为处理的效力,是法律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交易日益频繁,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记者了解到,为了应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问题,已经施行的民法典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变化不仅维护了交易安全,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也为夫妻日常共同家庭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律师说法:日常家事代理有范围,越权代理属无效代理
上述案例中,2名上诉人提到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表示,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相代理的权利,夫妻因为处理日常事务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具体而言,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所为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也要承担法律后果,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但家事代理权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虽然夫妻之间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也是有范围的。不是什么事都能代理。”王丽表示,通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为家庭生存需要,满足日常生活的基本运转的事项,例如衣食住行等;满足家庭成员较高层次的生活需求,例如医疗、健身、娱乐等;满足家庭生活成员较高层次的发展需求,例如子女的教育、进修等;为家庭用工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实施小额财产赠予或接受馈赠。
王丽称,实践中,与自身经济水平不符的大额交易行为;金融投资行为;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多被认定为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此外,因为人身专属性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应由配偶一方亲自实施,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例如:订立演出、授课合同;收养子女、订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等。
“在夫妻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被排除、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或者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王丽解释道。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王丽表示,家事代理权设置的目的在于维持夫妻间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便利夫妻共同生活,以保护夫妻关系为核心,因此,夫妻之间如遇到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以外的事宜,须明确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夫妻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如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亦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文中人名除律师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