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某与杜某某系夫妻,双方于2001年收养了当时被遗弃的被告,并于2006年1月17日在枝江市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证。原告认为,二人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成人,因被告对原告不念养育之恩,不尽赡养义务,且原告不知被告行踪,双方关系严重恶化,无法共同生活。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被告年幼时经两原告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证,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原被告双方在长期生活中产生矛盾且目前与被告失去联系,导致双方关系持续恶化且难以化解,两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考虑两原告年事已高,从尊重老年人意愿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其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两原告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法官说法
两原告与被告形成收养关系已经20多年,但如今被告拒绝联系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反复询问并多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但原告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意愿非常坚定。考虑到如果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反而会给原告身心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及时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恢复平静。
不过,养父母对养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养子女成年后对养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即使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仍可主张其给付生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来源:宜昌市司法局、枝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