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获刑!
在第二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带领大家一起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中旬,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获悉,贺州市平桂区、八步区交界的某村一家加工厂生产、销售的品牌电子烟,与深圳市某公司等多家公司生产、销往境外的注册商标电子烟是同一类电子烟产品,但并未获得授权,即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过检察院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公安机关深挖彻查,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联合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在上述地点及广西平南县某某电子厂、湖南省邵阳市某某镇电子加工厂查获制假窝点三个,当场缴获贴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品牌标签的成品电子烟共计5万余支,缴获大量包装盒、电子烟烟壳、烟管原材料一批,缴获电子注油机、锡焊机、烟雾检测仪生产机器一批,抓获犯罪嫌疑人莫某琛、莫某飞、雷某涛、胡某、袁某及黎某友、林某生、黄某伟、黄某芳、马某华等多名同伙。
经查,至案发前上述窝点已生产并销售成品电子烟80万余支。上述现场缴获的及已销售的电子烟价值人民币共计2500万余元。
2023年3月24日,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莫某飞等九人提起公诉,同年6月30日,平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公诉意见,判处被告人莫某飞、莫某琛等九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说法】
商标作为企业产品、服务质量和知名度的载体,体现地是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在商品或服务在市场经营中所积累的声誉和品牌价值;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切勿因一时贪念而做出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