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未经许可擅自放映歌曲 被判侵权赔偿一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田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百色市辖区范围内诉讼标的100万以下(不包括本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除外)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面对“新、难、特”的知识产权案件,田阳区人民法院遵循审判规律,强化审判团队建设,在公众号开设“知识产权普法”专栏,旨在通过案例的引入,号召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努力为保护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在周末时间,选择约上三五好友到KTV唱歌放松,似乎已经成为现在大多数人的消遣活动之一。不过,有些想唱的歌曲在点歌单中却找不到,是歌不火,还是歌曲库更新太慢了?其实,可能是因为KTV没有购买版权。倘若在没有购买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播放音像制品,那就侵权了。这不,百色市某娱乐公司就摊上事了。
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经湖南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乐公司)授权,享有授权《这,就是爱》《最接近天堂的地方》等215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经营领域独家行使授权许可、获得相应报酬、维护合法权益等各项权利。
此后,音乐公司发现百色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列简称某娱乐公司)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内将音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我的舞台》《追梦赤子心》等100首音乐作品复制保存在KTV的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进行营利性放映。2021年12月21日,音乐公司取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某娱乐公司消费,点播放映《我的舞台》《追梦赤子心》等音乐电视作品,消费共计268元。
音乐公司认为某娱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5000元。
庭审中,某娱乐公司辩称,案涉作品是由点播服务系统的生产销售方录入的,某娱乐公司对于系统出售商是否取得著作权不知情,且音乐公司诉请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过高,因此不存在侵犯音乐公司音乐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田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100首音乐作品形成导演、表演者、音乐、场景转换、后期剪辑等因素,摄制于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技术设备等方式传播,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属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某娱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将涉案100首歌曲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音乐公司涉案100首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故依法认定KTV对涉案音乐作品侵权。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作品的数量、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方式以及音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某娱乐公司赔偿1万元给音乐公司。
法官心语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如同山寨商品损害品牌利益的道理一样,不法分子只需投入低廉的资金,给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和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应该抵制并检举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原著作者和公司的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来源: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