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孩子课间打闹受伤,谁该担责?
时间:2024-03-30 【转载】
2022年10月19日,在博白县某小学内,小力在与同学玩耍过程中,被小明推倒,导致小力摔断门牙。之后,小力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力为牙齿折断,须行活髓保存术,定期复查,医生建议满18周岁后行缺损牙齿冠修复术。此后,双方监护人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力监护人便具状诉至法院。
博白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力在课间玩耍时被小明推倒,致使小力受伤,侵犯了小力的健康权,被告小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小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小明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小力受伤是发生在课间活动时间,但此段时间不能免除学校对学生负有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义务,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学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小明及其父母担赔偿责任的80%,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20%。因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学校赔偿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依法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98.8元。
判决做出后,被告立即向原告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被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不同类别的人员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及证明责任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和心智特点,对学校强调了更高的证明责任。同时,未成年人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其孩子造成他人损害时,其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校园安全无小事,学生、家长和校方作为其中的重要角色,应当携手并进、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平安、和谐、友好的校园环境氛围,为保驾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撑起一片蓝天。
来源:博白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