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离职后收到公司错发的工资,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时间:2024-03-30  【转载】

近日,陆川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刘某返还不当得利5099.22元给某养殖公司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A公司是从事养殖等业务的企业,2023年2月,刘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A公司处从事消杀工作,同年3月,刘某提出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3月31日,A公司向刘某的银行账户支付了2023年2月和3月的工资5099.22元,2023年4月19日,A公司在向全体在职员工发放工资时,再次向刘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了5099.22元,当天A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后便向刘某说明情况,要求刘某退回5099.22元,但刘某并没有退回该款。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诉至陆川县法院。法院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诉,确认了以上事实。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收到A公司错发的工资为不当得利,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返还不当得利5099.22元给A公司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及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A公司在误转款项当天已经向刘某说明情况,要求刘某返还该款,刘某已经知道取得该款没有法律依据,仍拒不返还,造成了A公司的损失,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陆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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