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待。这种特权和优待是建交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而作出的。一方面尊重了驻在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保障了派遣国的权利和两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为了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9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该条例详尽规定了外国使馆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包括:
(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
(2)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3)使馆馆舍免纳捐税。
(4)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5)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
(6)使馆来往的公文不受侵犯。
条例还就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专门作了规定:
(1)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留。
(2)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
(3)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4)外交代表免纳捐税。
(5)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条例还规定:
(1)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的,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那些特权与豁免。
(2)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也基本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那些特权与豁免。
(3)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该条例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等等。承认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主要根据,不在于给予外交代表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的外交代表能有效地执行职务。本条规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又尊重了外交代表的国家,有利于协调两国之间正常的外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