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网租手机恶意“断供”,法院判了

时间:2024-02-01  【转载】

2021年11月,某通讯店与赵某通过一租赁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约定赵某租赁一部95新手机一台,租期一年,总租金3865.43元,商品押金5135元,买断价6567.4元;租赁期间,赵某若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双方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赵某无条件买断该手机。协议签订后,通讯店将手机邮寄给了赵某,赵某仅支付了租金1288.48元及押金323元。根据协议,赵某须支付买断款4755.92元给该通讯店,但赵某至今未付该款项,也未将手机返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书面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院予以认定。通讯店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手机,被告赵某应按约定支付手机租金,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如被告违约,原、被告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买断款4755.92元,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许多年轻人看重网络租赁成本低、商品时髦等优势而跃跃欲试,但也要注意网络租赁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在进行网络租赁时,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该遵守契约精神,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提醒大家,应结合自身的经济情况和实际需求来选购商品,做到量力而行、理性消费,切勿爱慕虚荣而盲目超前消费,以免对自己的信用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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