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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苏普·尼亚孜窜至江西省东乡县孝岗镇恒安中路文化馆门口巷子路口,见被害人万丽丹上衣外套口袋里有手机,便乘万丽丹不备将她联想牌TD80t型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3.33元

玉苏普·尼亚孜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3.3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玉苏普·尼亚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玉苏普·尼亚孜认罪立场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划定,作出如上判决。 2012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玉苏普·尼亚孜窜至江西省东乡县孝岗镇恒安中路文化馆门口巷子路口,见被害人万丽丹上衣外套口袋里有手机,便乘万丽丹不备将她联想牌TD80t型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3.33元。 见财起意,一新疆男子公开扒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383.33元,案值虽小,但难逃罪责。2013年5月31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玉苏普?尼亚孜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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