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三峡水库消落区(以下简称消落区)管理,保护和修复消落区生态环境,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保护、规划、利用、治理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的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下,因水库调度运用导致库区临时性出露的陆地。
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包括巫山县、巫溪县、奉节县、云阳县、万州区、开州区、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丰都县、涪陵区、武隆区、长寿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江北区、南岸区、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北碚区等区县(自治县)。
第四条 消落区的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以及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落区的管理作为长江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河长职责范围,编制、实施消落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消落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消落区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消落区的主管机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消落区的综合管理与协调,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开展科学研究,指导、监督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消落区的管理工作。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消落区的保护、修复和治理项目。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落区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