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青岛市停车场条例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一条 为了优化停车供给,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停车场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供给体系,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场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停车资源共享、停车秩序维护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停车场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计划统筹、检查指导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信息化建设、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场使用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人防、大数据、行政审批、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停车场、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支持和推广停车服务、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实行全市停车数据信息联网,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八条 倡导合理用车、绿色低碳出行。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布局各类交通设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减少出行停车需求。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级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情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方式,使停车场建设与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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