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八条 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或者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划、技术标准规范时,涉及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并及时告知公布实施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安排、业务培训等涉及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通知相关方参加。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协同联动,实行“推送即认领”工作制度,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信息实时推送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即时接收,并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可能对行政审批产生影响的行业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同步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即时接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于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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