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物多样性,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
第三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因地制宜、持续利用、惠益分享、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制定、落实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力度,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政策,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预警、综合评估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生物物种、遗传资源的相关工作,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经营利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