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为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出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下列情形中的涉案财物,经提出机关提出后,由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一)违纪、职务违法案件;


(二)刑事案件;


(三)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案件;


(四)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五)国家赔偿、国家补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由提出机关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一致,并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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