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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时间:2023-12-17  【转载】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宝鸡、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榆林等设区的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保护治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渭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落实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的决策,统筹协调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导、监督渭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保护治理工作,审议渭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省渭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沟通、协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负总责;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渭河流域保护治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水资源管理利用、水旱灾害防御、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治理等工作;渭河流域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林业、气象、体育、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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