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白银市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指导、督促落实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祖厉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祖厉河流域各级河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祖厉河流域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水土保持、河道采砂、河道治理及水行政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本省和市编制的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规划,对祖厉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祖厉河流域耕地保护和矿产开采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森林、草原的保护管理及湿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县城及重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祖厉河流域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域联合执法协同机制。
本市与定西等市建立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机制,开展祖厉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协同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祖厉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祖厉河流域各历史时期文物、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各类文化的传承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