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

时间:2023-11-21  【转载】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弘扬老区精神,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革命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革命老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规划、精准施策、倾斜支持、统筹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主体责任,将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组织协调工作,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配合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老区建设促进会应当在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中发挥参谋助手、调查研究、舆论宣传、联系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资源保护、文化传承、旅游开发、捐资捐助等途径和方式,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第七条 革命老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扶持政策,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构建特色产业体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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