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

时间:2023-11-21  【转载】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包括三亚市天涯区的凤凰海岸单元和吉阳区的东岸单元、月川单元、海罗单元等片区,具体范围由三亚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程序划定、调整并公布。
三亚中央商务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创新体制机制,在国际合作、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产城融合、制度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构建以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现代商贸、邮轮游艇、专业服务、文化休闲等为重点产业的发展体系,打造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试验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亚中央商务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奖惩机制。
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制度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土地、财税、金融和人才引进等方面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建设与发展。
三亚中央商务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行使三亚中央商务区的社会管理职能。

第四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在三亚中央商务区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三亚中央商务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三亚中央商务区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投资促进、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事权。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在经核定的薪酬总额范围内,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行使。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三亚中央商务区设立驻区机构。
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机构、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在三亚中央商务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在责任清单中明确相应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鼓励三亚中央商务区探索一区多园、飞地经济等方式,整合或者托管其他园区,协同互补、联合发展,建设开放创新共同体。

第七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或者引进开发运营企业,委托企业负责三亚中央商务区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参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在三亚中央商务区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建的属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的资产,或者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统筹建设的产业用房、办公、商业、住宅等物业,可以用于三亚中央商务区的产业扶持、公共服务和人才住房等。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统筹上述资产的规划、配置和管理。

第八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探索创新建设项目工程咨询、造价、保险、审批、监管、评价等机制,支持境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有关规定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依法依规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高质量发展。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根据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鼓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创新规划编制方式和管理体制。
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三亚中央商务区与周边地区规划相衔接,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一体化联动发展。凡跨区域工程需要使用三亚中央商务区土地、海域或者可能对三亚中央商务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能协商一致的,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
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三亚中央商务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
在三亚中央商务区可以采取收购、置换、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园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可以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允许依照有关规定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利用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在三亚中央商务区可以推行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用地等混合用地;试行带项目运营方案和指标考核方案出让土地或者海域。
三亚中央商务区可以探索城市短期利用建筑、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探索立体分层用海等多用途用海方式,保障园区邮轮游艇、文化休闲等产业项目的海域使用需求,促进海洋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在三亚中央商务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进行创新探索。三亚中央商务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三亚中央商务区范围内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工作,保障园区开发建设。开展城市更新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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