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时间:2023-06-27  【转载】

    1.根据性质不同。质量保修期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保修期可承担,承包人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内独立约定,但仅规定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保修期和保修期不同。保修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保修期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和保修期的自由程度不同。保修期限可由当事人独立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法定保修期;

  5.不同于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也是发包人保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保修期届满,如无质量问题或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无息。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无关;

  6.期满的效果不同。质保期满,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完成并消除。关于保修期,保修期届满,只是消除承包人在此期间承担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但不排除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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