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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21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症患者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疗机构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完善急救医疗资源的配置,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德阳、眉山、资阳及周边城市的社会急救医疗交流与合作,构建跨区域社会急救医疗合作机制,推动成德眉资区域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民政、城市管理、教育、医疗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或者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急救医疗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向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 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社会急救医疗技术及装备的研究工作,鼓励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开展社会急救医疗技术创新,提高社会急救医疗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社会公众救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居民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属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公民应当尊重配合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本市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的统筹与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市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指挥分中心。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单独设置。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由符合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标准的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急救站等组成。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名录。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急救指挥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和医疗急救物资的储备工作,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汇总、统计、储存和上报工作;
(二)设置120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和120指挥通讯系统,建立和完善社会急救医疗智慧信息平台,二十四小时受理呼救,呼救录音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三)承担社会急救医疗机构急救业务的指导工作;
(四)承担社会急救医疗医护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管理的事务性、指导性工作,组织开展急救医学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五)接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派,参与大型活动的社会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在紧急状态下,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授权可指挥、协调全市医疗急救资源调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急救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工作,接受市急救指挥中心的行业指导和指挥调度,建立辖区内急救网络并统筹纳入市级网络,履行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专业化社会急救医疗队伍,配备社会急救医疗通讯系统,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
(二)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质量控制和业务指导,做好社会急救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管理和报告工作;
(三)根据相关规定做好120救护车辆、车载设备、器械及急救医疗药品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四)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派,承担重大社会活动社会急救医疗保障任务;
(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社会急救医疗人员由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生、护士以及驾驶员、担架员等医疗辅助人员组成。120救护车每辆车应当至少配备医生、护士、驾驶员、担架员各一名。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标准规范的要求。从事急救医疗的医生应当具备三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执行院前急救医生、护士、医疗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院前急救医生、护士应当定期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急救培训和考核;医疗辅助人员应当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不得向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医生、护士、医疗辅助人员收取培训和考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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