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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时间:2023-04-26  【转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适用工伤保险有


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运输野生动物致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的领导,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受理、调查核实、认定、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或者购买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发生较大范围野生动物致害,县级财政补偿有困难的,省、市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受理、核实、认定和补偿金支付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宣传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习性、防护知识等内容的宣传和培训;


(三)开展相关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数量和分布区域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四)制定实施陆生野生动物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急预案;


(五)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落实种群调控措施。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攻击、挑逗、违规饲喂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或者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非圈养的家畜家禽受伤或者死亡的;


(五)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农作物和经济林木被毁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及时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勘查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报告情况,配合做好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等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第八条 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在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或者人身伤害救治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受理人姓名、工作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报告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和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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