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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6  【转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产生、采集、上传的现场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日常监管。


  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负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备案、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污染物;负责自动监测数据标识、异常报备、监控因子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负责对受其委托的运行维护单位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


  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有关执法监管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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