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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

时间:2023-02-21  【转载】

第四条 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反映街道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及村、社区、辖区单位的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数量,人数一般不少于四十人,不超过一百人。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居民等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其中,非中共党员、妇女、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第六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经常居住地在本街道辖区内或者在本街道的村、社区、辖区单位工作,熟悉街道情况,热心参与街道公共事务;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议事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组织开展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推荐工作,包括拟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和结构安排方案、推荐工作计划等。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以民主推荐方式产生。村、社区和辖区单位可以依照规定推荐成员人选,并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进行审核,成员人选正式名单报请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经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由人大街道工委颁发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的;
(三)向人大街道工委申请退出并被接受的;
(四)有其他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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