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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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时间:2023-02-21 【转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节约集约、保障安全、生态宜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用地审批,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落实人员和经费,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等,按照职责依法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等,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村民住宅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质量验收,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等工作,引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建房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宅建设审查、管理和违建执法等工作,并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风貌管控、宅基地管理、建设要求、农村住宅纠纷化解等内容和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农村建房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