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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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
时间:2023-02-21 【转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含桥梁、隧道和渡口)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坚持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目标,遵循统筹融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通、智慧绿色、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农村公路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和安全出行意识。
第五条 推行县、乡、村农村公路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各级路长牵头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相关运营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享。